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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交流
工作
思考
干部交流工作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市一级在实践中,怎样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准确把握条例要求,努力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一些不利因素,切实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以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激活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浅薄的思索和探讨。
一、影响县域干部交流的不利因素
条例对干部交流的对象、重点、方式、范围、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照条例要求,做好县域范围内干部交流工作,在实际运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1、区域狭小缺乏选择性。受地域限制,县域干部(指县市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交流,一般不可能异地进行,交流的范围局限于城乡和部门之间,交流的空间相比照拟狭窄。在交流中,作为组织交流实施的单位,对干部交流的流向,提供可供选择的时机或余地较小,而作为被交流的主体对象本身,也难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学识和特长,自由选择一个交流后适合自己施展才能和本领的岗位与舞台。
2、体制封闭缺乏灵活性。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县域干部的条块分割问题,导致县域干部交流的跨度小,不平衡。一般来说,干部的交流换岗在本部门、本系统进行的,相对而言就容易组织实施一些。如果干部跨系统进行交流换岗,接受的部门或单位,那么往往会片面地认为,干部交流占了领导班子职数,限制了本部门或单位干部的提拔,不利于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的成长和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对交流的干部,在接受的过程中,思想上持一种排他的消极应付态度,为干部的交流工作因部门和行业上的差异,人为地设置了一些障碍和壁垒。特别是县级有不少单位实行的是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划分,单位人事任免调配权不在地方,而在上级主管部门。双方在干部的交流和调配上,相对处于一种比较封闭的状态,大家各管一块,缺乏统筹和协调,垂直管理单位的干部不好调出,地方管理的干部也难以派进。
3、方案不周缺乏连续性。干部交流是一项方案性较强的工作。在交流实施前,要组织交流具体对象的推荐工作,掌握被交流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性格特长、适应能力、开展潜力等个体素质,摸清被交流者的真实意愿。在实施交流工作中,要把握交流的时机,选择交流的流向,使交流工作尽量合理。在交流实施后,要做好跟踪考察和培养,等等。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组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县域干部的交流工作还存在不系统、不完善的状况,整个交流工作缺少长期规划,连续性不强。比方,交流工作与选任工作相脱节,推荐对象的个体素质与交流岗位的要求不适应,等等。有的干部跨行业交流后,不能较好地适应新的岗位环境,难以发挥自己的特长。有的干部,特别是有些单位的工作骨干,那么长期得不到交流锻炼提高。
4、导向不明缺乏鼓励性。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优化干部成长和工作的环境,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推进县域干部交流工作,需要县域范围内各级党组织和广阔干部站在长远和战略的高度,正确认识干部交流的目的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交流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干部交流工作的正确导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没有真正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角度考虑问题,对干部交流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出以公心。有的觉得自己培养起来的干部,熟悉,好用,舍不得交流,有的那么借机甩包袱,对差的、弱的、平时表现“不听话〞、爱挑刺或毛病多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赶快交流出去。这些做法违背了交流的初衷,也给干部交流工作涂上了一层消极的色调。
5、瞻前顾后缺乏主动性。一些干部在交流中,心存疑虑,顾虑重重。比方,有的认为,经济开展、区域位置不同的乡镇以及效益条件不同的单位部门,其工作环境、收入水平不尽相同,干部交流,特别是好到差、近到远、城到乡的“逆向交流〞,影响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有的担忧自己交流后,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岗位环境,人际关系不熟悉,工作毫无根底,许多东西需要重新开始,对自己能不能适应和胜任信心缺乏;有的干部,特别是那些通过交流进行培养锻炼的年轻干部,对干部交流的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对组织缺乏足够的信任,认为自己交流后,今后的开展世事难料,个人的前途未卜,等等。干部对待交流的这些思想阻力,使他们对交流工作热情不高,参与不够,从而也直接影响了县域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县域干部交流工作的几点建议
县域干部在交流中出现的上述种种不利因素,需要我们认真分析,慎重对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趋利避害,切实把条例关于干部交流的精神在县域干部的交流实践中认真贯彻好,落实好。
1、完善交流方案。要切实把干部交流工作作为干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的研究,根据各类领导班子建设、年轻干部选拔培养的需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交流规划和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划定对象范围,确立原那么要求,标准程序方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科学性,保证整个干部交流工作在县域范围内形成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有领导、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要加强考察,了解干部,把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特长、性情喜好考察清楚,在此根底上,把干部交流到适宜岗位、适宜班子,使人尽其才,更好地调动积极性,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要突出交流的重点,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起着关键作用的干部加大交流力度,到达“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要把握好干部交流时机,尽可能地把干部交流工作同换届选举、年度集中调整领导班子结合起来,同时,为防止一次交流过于集中,平时调整干部,也针对性、指向性地作一些交流,防止造成积淀,做到既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又保证交流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2、畅通交流渠道。条例明确规定。“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县域干部要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比较自如地流转,首先必须畅通流转的渠道。一是扩大交流层面。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工作中,坚持五湖四海,打破部门与行业差异造成的壁垒和障碍,克服地域观念和排斥外来干部的不良倾向,通过加强地方与部门之间的统筹与协调,抓好县域范围内干部跨行业、跨系统、全方位交流的宏观调控,改变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状况,使县域干部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交流。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上级党组织也可以牵头,统筹考虑,进行县域之间的交流,使干部交流有更多的选择性,不断扩大干部交流面。二是丰富交流形式。要区别干部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方式对干部进行交流。对于能力较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实行提拔交流;对于政治素质欠佳、事业心不强、自身要求不严、甚至影响班子团结的干部,实行降职交流;对年纪轻、水平高、潜力大的干部,实行培养性交流;对于年龄偏大或身体不好,不宜在班子中工作的干部,实行非领导岗位的安置性交流;对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实行换岗性交流;对任职需要“避亲避籍避熟〞的干部,实行回避性交流。要真正把干部交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多法并举,实现干部交流形式的多样化。三是健全配套制度。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根底上,系统地建立干部交流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干部任期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干部回避交流制度、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干部试用期制度、交流干部实绩考评制度等。要通过用制度来标准行为,使干部交流更加科学、标准、合理、顺畅,确保交流工作正常进行。
3、优化交流环境。一要加强教育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以最大限度地使县域内各级党组织和广阔干部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有利于对领导班子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有利于领导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开阔眼界,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有利于领导干部在新的环境中大胆放手工作,振奋精神,转变作风,从而积极支持和参与交流工作。二要主动关心干部。在每一次具体的交流实施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疑虑,使他们轻装上阵,以高昂的斗志和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的工作考验。交流人选确定后,要事先向被交流的干部打招呼,详细介绍调往单位的性质、特点、工作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以使他们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准备。干部交流后,要加强跟踪考察,随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及时帮助指点提醒,以便通过交流切实得到锻炼提高。在交流中,要尽量表达交流的就近原那么,即地域上靠近,行业性质上相近,专业上接近,以充分发挥被交流干部的特长,确保被交流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能有所收获,建功立业。三要实行政策鼓励。要加强地方财政“统〞的功能,平衡县域范围内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干部的收入分配,以尽量缩小因地域或行业不同而产生的部门、地区利益差距,克服干部对待交流在切身利益上的思想阻力,促进机关干部向基层、企业流动,条件好的地方和单位的干部向条件艰苦、困难和矛盾较多的地区流动,解决好干部“逆向交流难〞的问题。要将干部交流工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有机结合起来,对在同等条件下,在多个部门、多个工作岗位间进行过交流或轮换的,优先考虑提拔使用,以提倡和鼓励干部多岗位、多地方交流任职,特别是提倡和鼓励那些长期在部门工作、经历比较单一、有开展潜力的干部,尤其是市直各局级单位“一把手〞到乡镇工作,进行全面的锻炼和考验。
4、加大交流监督。一是加强对干部任职资格的监督。条例对提XX县区(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规定为“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按照条例的精神,县域干部的任职资格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即“凡拟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经历〞。要严格按照干部任职资格规定,对没有经过交流锻炼的干部,在干部任免的讨论决定中,一律实行资格否决,不予提拔任用。二是严格实行组织催促交流。干部交流,更多的是一种组织行为。因此,必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对必须交流的干部,特别是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或者是任职需要“避亲避籍避熟〞的,组织上要及时做出交流或催促交流的决定。对职务任期届满的交流换岗对象,可结合干部任期制的规定,不交流不任职。对必须交流的提拔对象,坚持实行不交流不提拔。三是严肃交流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纪律,对组织做出的决定,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单位不得阻碍和拒绝接受,任何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岗。对凡在对待干部交流问题上成心提要求、谈条件、推诿逃避、拒不执行交流的干部,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干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要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明的组织纪律,确保整个县域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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