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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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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众 责任 保险 法律问题
公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 1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1.1概念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地域范围里所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2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开展状况及其原因 1.2.1开展状况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的经济的繁荣,公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了公众责任保险和与其业务接近的范围内的一些专业险种。之后,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也推出了这些业务。1999年起,中国人保开设的公众责任保险在全国推广实施。2023年,公安部、保监会发布了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目前,地方政府亦在着力推进当地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2023年12月28日,“2023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出炉。在这次会议上,来自保险业监督管理层、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国内外保险机构代表,评选出了2023年保险业的重大新闻。与此同时,会议还对去年保险业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给予了关注和点评。在评选会上,位列第三名的是重大平安事故的频发显示出公众责任保险的“缺位〞。上海地铁追尾事故、“7X8226;6〞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梯逆行事故、“7X8226;23〞温线动车事故、“9X8226;9〞昭阳沉船事故等,仅仅是发生在2023年的重大事故的冰山一角。在过去的一年中,发生在我国的平安事故中,死伤2023人以上的近40起,造成了521人死亡,499人受伤的悲剧。频发的公共平安事故引起了广阔群众对公众责任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与会代表的剧烈讨论。专家们对以上事件作出了如下点评:目前我国公众责任险开展缓慢,其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众责任险的低投保率与频发的平安事故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此次会议上还提到,我国目前的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市场所占的比重低于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上下,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和十分之一。 1.2.2原因众所周知,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中会有不确定的平安事故发生,这样,就会有经济赔偿责任需要承担,他们会遇到各种风险。从险种本身看,公众责任险是一个转移风险的重要途径,但现实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过去当火灾等事故发生时,企事业单位往往会因巨额的赔偿金导致破产,面对众多不特定的受害人,出于大局的稳定,政府被迫替其埋单。公众责任险不仅使众多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使企业转嫁风险,还可以使政府减轻负担。总结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缓慢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点:首先,企事业单位对公众责任保险认识缺乏。业内人士表示,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不高,不少企事业单位在在权衡后,没有选择此险种;其次,保险公司没有动力,积极性不高;再次,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不够完善。为了扭转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缓慢的现状,充分发挥其在化解民事纠纷、转变政府职能、企业健康开展等各个方面的优势,必须从公众责任保险的假设干法律问题入手。 2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根本原理 2.1公众责任保险的利益平衡 2.1.1责任保险中的利益平衡在责任保险中,利益平衡是人们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的必然结果。不同的利益主体对责任保险有不同的期待和价值需求,而责任保险各方利益又具有统一性和对抗性。然而,责任保险的利益平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一国不同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亦是动态开展的过程。 2.1.2公众责任保险的利益平衡公众责任保险在责任保险利益平衡理论中表达的是对违背公共利益的平衡。公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限于被保险人因为一次事故或者保险期间的任何事故对社会公众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保险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蚀,那么可以断定整个社会将出现严重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所以,全面完善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十分重要而迫切的。涉及个案时,当一个公共场所经营者在选择险种时,此时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他只选择雇主责任保险而没有选择公众责任保险时,他其实忽略了当一起事故发生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当第三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时,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进而第三人群体利益和制度利益也将遭受损害。与此相反,如果在选择雇主责任保险的同时选择了公众责任保险,在此时表达了对第三人利益的重视,不但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而且制度利益也将得到保护。可见,第三人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其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关键。 2.2公众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2.2.1侵权责任的不断加重,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应用提供了巨大的舞台现代社会中,重大平安事故呈现出以下根本特点:一是经济开展必然会带来此类损害;二是事故往往系灾难性的,受害人众多,涉及范围极广;三是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四是事故发生多因现有技术所限,难以防范,加害人过错认定较为困难。这种社会损害事故所呈现的上述特点使得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出现巨大矛盾:一方面,对受害人而言,损害发生的高频率往往影响个人生计甚至家庭生存,面对如此困境,受害人急需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对加害人而言,严重的损害性使其在多数场合下,单凭一己之力几乎不能补偿受害者之损失。引入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使这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缓和。 2.2.2公众责任保险填补了传统侵权责任的缺乏现代社会中,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个人责任和过错责任原那么日益受到挑战。由于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加之过错不易被证明,特别面对弱势群体时,仍然坚持上述原那么将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通过公众责任保险,损失发生了转移,由社会中众多投保人来负担。这样既不会过分地削弱加害人的财力,同时又使得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 2.2.3公众责任保险促进了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开展无过错责任原那么重在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其不可防止地会牺牲侵权人的一定利益。法律为了保护一种更需要保护的利益时,必然会使其相对方受到损害。此时,法律就应该赋予相对方以一定的救济措施。公众责任保险正好可以使加害人通过责任转移的方式,使风险社会化。换言之,公众责任保险为无过错责任提供了根底,而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大,反过来促进了公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开展。 3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危险 3.1美国综合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美国与我国所称的公众责任保险中最接近,并且开展比较完善的险种是综合责任险,其最早被称为comprehensivegeneralliabilitypolicy(cgl)。1986年,美国保险效劳事务所对保险单的形式做出了重大修正,并将保单的名称改为commercialgen-eralliability(以下简称cgl)。在其所涵盖的五局部之第一局部的coveragea规定了保险人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3.1.1直接责任在公众责任保险中,加害人所要承担的,是由于其行为导致受害人在一起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所应负的责任。如果这种责任被认定为直接责任,那么个人的过失行为与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且要求是近因。 3.1.2意外责任也就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个人行为所致,而是由于意外事故所致。 3.1.3合同责任在美国保险实务中,合同责任亦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这是因为美国法认为因契约发生的责任是一种意外保险。合同责任也就是契约责任乃是契约承保的责任。 3.1.4成心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成心侵权行为是一种作为反面承保的种类。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成心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成心做出特定的行为;(2)第三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遭受损失;(3)被保险人有使第三人受害的动机。 3.2我国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相比而言,我国在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要缓慢得多,从承保范围的来看,种类比较单一。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地域范围里所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此为发生事故时最根本的赔偿范围。当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应发生赔偿纠纷诉至法院时,被保险人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在承保范围之列。公众责任保险中所称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降低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在承保范围之列。 4促进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开展的对策 通过对公众责任保险的假设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使我们对公众责任保险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针对我国开展缓慢的状况,笔者特提出如下对策。 4.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虽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建成,但具体到某些领域时,法律法规等渊源还是显得力不从心。对应到对公众责任保险开展的所需渊源时,要在侵权责任法根底上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更加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细化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制定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 4.2做好宣传工作 当前,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地方政府,对公众责任保险宣传工作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宣传,提高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对公众责任风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培育群众的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挖掘出各方潜在的需求。 4.3充分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政府部门首先要做好涉及保险业的各单位、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到信息发布及时,政策落实到位。保监局主要负责公众责任保险在当地的调研工作,做出准确的可行性方案,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参考。保险协会可制定公众责任保险的自律公约,保证各保险公司签署协议,防止保险公司出现恶性竞争。保险企业要在政府政策引导下,根据保监局的可行性被告,在保险协会公约的标准下,积极开拓市场,开展业务。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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