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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学 论文网
法学 篇一:法学论文范文 摘 要 司法效率一直是倍受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当前,我国民事纠纷诉讼增长迅速,给法院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压力,给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在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在保障小额债权诉讼权利人利益方面,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的简易程序,还是重新制定一种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小额权利人简易快捷便民的程序利益,却是一个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和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设想,也在于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每个公民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效劳。本文认为,基于我国实际,应选择重新制定一种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思路,因而,本文在对我国简易程序进行反思的根底上,探讨了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所应依据的价值根底和初步的运作设想。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程序架构 China's establishment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s Abstract Judicial efficiency has been greatly concerned about the topic of jurisprudence. At present, China's rapid growth in the civil lawsuit to the court caused considerable pressure to reform the way the trial has brought all sorts of problems. To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especially in small claims litigation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rights holders, is to further revise and improve the existing summary procedure, or a small re-enact the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ights of small, simpler and quicker procedures for the interests of convenience, but there has been a controversial issu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is a quick summary of the proceedings. Its not only in civil cases is based on the triage process and to reduce the burden on the court as a concept, it is the summary of the efforts to make every citizen of specific procedural safeguard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chosen to re-develop a small idea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loser to the people. This article in the summary to reflect on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lue of the foundation and initial operation of the idea. Key wordsSummary Procedure;Small Claims;Architecture 目 录 一、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反思 1 (一)观念层面上的问题2 (二)立法层面上的问题2 (三)司法层面上的问题3 二、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选择 4 三、我国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一)我国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5 (二)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6 四、国外小额诉讼程序分析 7 五、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设想 9 (一)增设小额诉讼程序9 (二)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9 (三)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9 (四)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管辖制度 10 (五)赋予当事人应享有程序选择权 10 (六)简化小额诉讼审判程序 11 结论13 注释14 参考文献17 一、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反思 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对简易程序的理解,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1有的学者认为,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2还有的认为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所使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但不是一种完整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它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是在普通程序根底上的简化,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通过对以上各学者所下定义的透视,不难发现,我国学者理解简易程序时不管着眼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还是着眼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抑或是着眼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其主要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理解简易程序的,而共同点都是将简易程序理解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 (1)便于当事人诉讼。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客观情况给人民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产的积性。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局部是简单民事案件。在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这就使一大批简单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好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保证办案质量。 (3)有利于缓解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 (4)有利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审判人员独立思考的决策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总之,正确把握简易程序,是最现成、最简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小额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只有两种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而经过多年的运作,事实证明简易程序并不简易,简易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观念层面上的问题 在我国对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有的侧重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有的侧重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也有侧重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而共同点都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理解简易程序的,即简易程序是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3这些理解都还停留在简单理解的层面上,这种观念又反过来影响着理论的开展,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运作。这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二)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民事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存在结构严重失范,规定笼统、抽象,许多审判环节、审判制度都没有涵括的弊端,使民事简易程序不能表达其独立的且完整的审判程序之特性。这主要表达在: 1.法条过于粗简 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5个条文,从第142—146条),导致我国简易程序失范。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应当具有完整的程序结构,但我国的简易程序对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只是支离破碎地对起诉、传唤、审结期限等方面作了规定。这给基层法院在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时带来了许多盲区,导致了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变得五花八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例如规定的独任审理,独任审理的其他方面仍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运作。其灵活程度大,在实际操上很难把握,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程序性。 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这其中包括适用法院的范围和适用案件的范围 (1)适用法院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然而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很大一局部案件是由主审法官一人或适用书面审理完成的。况且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通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在他们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要经济的、迅速的解决纠纷和矛盾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法院规定过于狭窄,范围太小,不能真正起到方便群众诉讼和迅速解决纠纷的效果。 (2)适用案件的范围不科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都作出了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细那么。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仍然是一个界线模糊的问题,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何时决定适 篇二: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开放法学专科毕业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 名: 学 号: 学 校: 河南省直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23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根本持否认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撤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到达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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