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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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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国有林地回收工作之我见
林场国有林地回收工作之我见
202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开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指出: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根底产业,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平安,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的重要根底。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退耕还林政策,林场对国有林地回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工作中举步为艰,阻力重重,一局部流失的土地收不回来,退耕还林工作也进展缓慢,生态平安得不到有效保护。本人在林场工作多年,拟对林场国有林地回收工作谈谈一点个人的见解和看法,以期引玉之效。
一、国有林地流失的主要方式
造成国有林地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失误所造成的,有管理失误造成的,也有人为造成的,但不外乎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肆意开垦,破坏林地现状和用途。这种方式自林场成立初期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普遍,但在法律政策日渐完善和管理力度日益加强的今天,这种方式已经形不成气候,其破坏力和影响力开始慢慢下降。
二是圈地蚕食,变公为私。这种方式可视为“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其主要表现为,林区群众先是在林地里或有争议的林地里搭建看似无关紧要的棚子、低矮房等建筑物,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棚子变楼房、荒地变阳台、变猪栏、变菜园……,这种渐进的方式一般让人不易觉察也容易令人“接受〞,但一经出现,却往往是最难处理的。
三是采用隐蔽的“拉锯战术〞,通过“烧、砍、拔〞和“牧马放羊〞等方式破坏森林植被和新造林地,变林地为荒山荒地,使林地管理部门事实上对该片林地失去“控制权〞。
四是群体采用极富破坏力的方式公然与林业管理部门作对,集体参与破坏活动。这种群体事件一旦出现,那么群众情绪将比较激化,影响比较巨大,危及林区的和谐与稳定,往往会惊动到各级部门,虽最终事态可以抑止,但日后将不能正常对林地生产实施有效管理和组织,形成林区的“死角〞。
上述两种方式,如今已在林场国有林地流失中占据了主要位置。
二、林地回收工作的难点分析
林业系统圈内有一句话,叫“
国有林地流失容易回收难〞,一语道出了国有林地回收工作的“难〞。林地回收工作涉及林场、政府、集体、个人等方方面面,处理不慎,全盘皆输。林地回收的“难〞就难在于:一是社会经济的开展和人口数量的自然增长,与有限的生产生活用地存在长久的矛盾。现在农村普遍以种养为最根本的生产方式,种养的根基在于土地,土地的数量和分配总是有定量的,而靠科技提高单位生产量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且相当有限,“民以食为天〞,老百姓总要穿衣吃饭,生产用地不够他们就盲目地以身试法。二是林场的行政管辖权属于当地政府,与林场的林地管理权存在重叠,有些林场甚至直属于当地政府,林地管理与政府行为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国有林地流失回收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涉及面广,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回收问题就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于公而言,现在国家提倡和谐社会,讲求稳定胜过一切,于私而言,政府官员的政绩与选举与民众有相当大的联系,政府行为中难免有“你好我好大家〞的做法。三是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普遍得到提高,钻法律空子的案例屡见不鲜,林区群众知道国家对集体事件的处理相当谨慎,是以他们常以群体事件出现,使执法部门和人员有所顾忌。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解放后,农村实行“责任地〞,将土地承包到户,但在落实的过程中,未能以严肃认真负责任的态度划定四至界,“农林混居〞,界线模糊,有的甚至公然将国有林地向农民发放“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为以后出现的“争议林〞、“争议地〞埋下了无穷后患。
三、林地回收工作的对策
“三赢〞是解决林地回收工作的根本,缺一不可。所谓“三赢〞是指林场、政府、群众的“三赢〞,唯有实现三方面合作共赢,才是林地回收工作的长远大计。对于如何实现“三赢〞,本文拟提出以下三个方面供参考。
首先,社会经济的开展和人口数量的自然增长,与有限的生产生活用地这对矛盾一天不解决,就不能算是国有土地顺利回收。事实上,症结与矛盾一并存在,矛盾一天不解决,症结也一天不消失。解决这样的矛盾有两种方法:
1、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法,争取国家拨款,把生产生活条件极其缺乏的林区群众整体迁移安置,尤其是保护区核心区的农户;
2、在群众成认国有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充分协商、协议,有选择、有条件地划出一定面积的林地与群众开展联营,从提供苗木、技术指导等角度帮助林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上存在的问题。
其次,林地的“双重管辖〞性质,注定了管理上的弊病。这就需要林场必须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认真做好勾通和协调工作,除了自身积极扶持林区群众搞好日常生产生活外,还要为老百姓林场国有林地回收工作之我见第2页
穿针引线,把政府“惠农〞政策如退耕还林、沼气推广等落实到林区各家各户,甚至没有条件的也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在这过程中,林场应该起到“桥梁〞的作用,这是使事情进入良性循环的桥梁。
最后,回收被占林地,当要稳妥慎重,明晰主权,依法回收。
一是慎重对待“争议〞地,稳妥处理农林关系,最在限度地争取合解,争取共赢。要与群众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即退耕还林,真正地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农民在被占地里自费种植林木,以优良的生态建设,促进和保障农民的丰收,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是明晰主权。回收流失林地,政策性强,涉及面宽,难度大,林场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回收:
1、摸清流失地准确位置、数量、侵占人、侵占时间、有无证件手续等,获取流失土地的主权证据材料,做好民事诉讼的准备工作;
2、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当前普遍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主权是否明晰的问题,如果林场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林地享有主权,这对回收工作的是十分不利的。
三要以法回收。国有林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局部。打击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是林区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林区司法机关要认真研究法理,准确地适用法典,最大限度地做好依法回收国有林地流失的各种犯罪的调查、取证、诉讼、审理的准备工作,力争有理、有利、有节,涉及此类犯罪案件,有一起查一起,不能姑息,不能手软。
国有林地流失现象极为普遍,回收阻力大,困难多。但是只要抓住全国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利时机,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准绳,以决定为武器,有礼、有利、有节地予以回收,是完全可以赢得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的,只要政策到位,宣传到位,大多数群众也会理解配合的,回收土地的目的一定能够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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