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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林业局
林木
种苗
发展
意见
林业局林木种苗开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开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开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开展,现就加快林木种苗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木种苗开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林木种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根底和保障,承担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林业开展的重要使命,林木种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林木种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得到了长足开展。种苗生产基地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多种所有制共同开展的林木种苗生产格局。林木种苗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林木良种、新技术在生产中得到了推广应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种苗质量监管不断加强。目前,全国有良种基地28.5万公顷、采种基地158.1万公顷,苗圃48.71万公顷,年种子生产能力达2500万公斤,穗条产量达15亿条(根),苗木产量接近300亿株;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已到达37%和43%。林木种苗事业的开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奉献,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林业快速开展迫切要求林木种苗事业有大开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开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开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不仅要满足数量需求,更要满足品种多样化、品质优良化的需求,质量需求成为社会进步和林业开展对种苗的第一需求。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但是目前,困扰我国林木种苗开展的问题还较多,突出表现在:林木种质资源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种子基地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基地供种率、良种使用率还不适应林业开展的需要,种苗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稳,市场监管刚刚起步,种苗生产、使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等。总体上讲,我国林木种苗开展根底还比较薄弱,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快速开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林木种苗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开展战略进程中,要优先开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根底地位。
二、指导思想、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开展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的开展观,正确处理种苗建设与林业开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种苗根底保障与产业开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有种苗基地改革与全社会种苗开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人的开展与种苗事业进步的关系,以促进林业可持续开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确保种苗质量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执法监督为保障,实现我国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化、造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苗木产业化、管理法制化、信息标准化,为林业快速开展和社会进步效劳。
4.根本方针。
----依法治种。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种苗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科技兴种。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数量满足与质量提高相统一,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种苗科技含量,把种苗开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广阔从业者素质上来,保证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开展。
----强化效劳。强化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效劳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效劳,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效劳。
----开展产业。把林木种苗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开展,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促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5.奋斗目标。力争到202322年,使我国基地供种率到达70%,良种使用率到达50%,种子贮备能力到达当年用种量的15%,林木种质资源得到初步保护,种苗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3年,使基地供种率到达80%,良种使用率到达65%,种子贮备能力到达当年用种量的20%,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种苗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建成比较完备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平安保障、科技创新、社会效劳体系。
三、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行政职能
6.理顺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种苗效劳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起行为标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
7.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发挥种苗管理机构政策法规制定、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监管、种苗执法、质量监督、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效劳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标准、监管、效劳〞上来。
四、加强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种苗生产能力
8.建立标准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林木种子生产供应,要以种子生产基地(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为主体,非基地生产为补充,建立起以省内调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供应体系。国家投资建设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由省级种苗管理机构组织采收和调剂使用。苗木生产供应,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开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9.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及根底设施建设,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开展。要按照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开展战略对林木种苗的要求,在科学布局、统筹规划的根底上,重点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优良针、阔叶树种和灌木树种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完善种苗加工、贮藏、质量监督检验、信息化等根底设施建设,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应用等种苗根底性工作的投入,保证林木种苗可持续开展。
要按照国家有关根本建设资金和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方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方法要求,管好、用好林木种苗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平安运行,提高建设成效。
五、创新林木种苗开展机制,增强林木种苗开展活力
2023.深化国有林木种苗基地体制改革。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良种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探索促进林木种苗开展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保证为林业建设提供优质种苗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底上,按照自愿互利原那么,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组建跨地区的苗圃联合体,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本钱,提高质量效益。
11.大力开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开展种苗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都可依法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在行业政策、工程申请和承担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种苗基地享受同等待遇。在种苗市场准入上,凡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所规定条件者,都可以依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证依法从事种苗的培育和经营。在工程资金扶持上,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试点工作,为非公制林木种苗的开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改进对非公有制种苗企业效劳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合法生产经营种苗。
六、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种苗生产经营良好气氛
12.建立长期稳定的林木种子投入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推广、种子基地维护、种子贮备等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种子贮备补助和林木良种补贴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林木种苗开展的金融支持,把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种苗根底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当地林业建设方案,并予以优先安排。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选育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由国家安排局部投资,长期扶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种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的健康开展。
七、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
13.加强科学研究。要重视林木种苗科学研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展种苗科研攻关,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要积极组织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保护策略和资源整理、公布和交流方案,以及保存地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收集、保存优良林木(灌木)、乡土树种和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建立起我国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实现全面保存、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优良树种,丰富我国的物种资源。要根据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及国土绿化需要,制定良种选育策略,开展抗逆性强的生态林良种、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优质经济林良种的选育工作;积极开展林木良种审(认)定工作。要加强种苗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种苗科研攻关。
14.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要筛选、组装一批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良种推广体系,加速推广良种繁育、苗木培育、种苗包装运输等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含量。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进行新技术成果孵化,与种苗基地联合兴办种苗科技示范园区或种苗集团。要开展种苗技术培训,不断加强林木种苗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全面推进林木种苗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健全种苗标准化体系,加快种苗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设一批种苗标准化示范区,并逐步建立起种苗质量认证体系,实行源头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八、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护好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6.加强林木种苗法治建设。继续加强林木种苗法治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快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依法进行种苗管理。标准种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7.依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审批工作。各级种苗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受理送达与审查分开的工作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种苗行政审批档案。加强对审批人和被审批人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18.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各级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稳定的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队伍,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能力。全面推进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苗质量自查和各地种苗质量自检制度,检查结果要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投资挂钩。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及质量检验、种苗使用责任追究、质量案件上报跟踪等制度,确保林木种苗质量。
九、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社会化效劳体系
19.鼓励成立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鼓励各地成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