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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某某
非法经营
一审
刑事判决
谢某某曾某某等非法运营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xx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辩护人邵丹,xx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
被告人富某某。
被告人叶某某。
xx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2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富某某、叶某某犯非法运营罪,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邵丹,被告人曾某某、富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起,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富某某、叶某某在未获得xx市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苏召路xxx号美xx超市内销售各类卷烟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45,686.80元。期间该超市曾因无证销售卷烟被xx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闵行分局行政处分二次,涉及各类卷烟202条,价值人民币21,448元。
2023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该运营地址查获待销售各类卷烟11条,价值人民币987元。当日,被告人叶某某投案自首,同年5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富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富某某、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张乙、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xx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xx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查获烟草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许可证情况说明,xx市烟草质量监视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光盘,相关行政处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富某某、叶某某违犯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营卷烟,运营额共计人民币102.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营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富某某、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为由,恳求对谢从宽处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视治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视治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富某某犯非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富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视治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视治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扣押在案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讯长贝冬梅
代理审讯员牟鹏
人民陪审员邢晓莲
二〇xx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