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清产核资对象全镇17个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二、清产核资范围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3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根底设施。三是公共效劳设施,包括公共效劳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宅基地。三、重点任务(一)摸清底数。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二)明晰权属。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方法(农经发(1998)6号)和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标准化管理方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