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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教职工
代表大会
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1.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由谁承担。
答: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工会委员会为主,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另一种是成立专门筹备组织,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挂帅,校工会以及校党组织、校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党、政有关职能部门通常是指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筹备工作中起主要作用,并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
2.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有哪些方面内容。
答: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进行调查研究,为召开大会作准备;
(2)提出召开大会方案的建议。包括大会召开时间、主要议题、主要程序、选举代表方案等,报同级党组织同意;
(3)做好宣传发开工作。结合教代会大会议题,向全体教职工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教代会有关内容;
(4)组织教职工代表选举,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和代表培训;
(5)征集大会提案,并做好提案审查立案工作;
(6)准备教代会有关文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文印、分发、传递等工作;
(7)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8)安排布置会场,包括落实国旗、横幅、标语、音响、摄影事项等。
3.什么是教代会议题。怎样确定议题。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是列入会议议程、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题目。教代会大会议题确实定,应当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以及教育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每次大会确定的议题不宜过多,可以突出一、两个中心议题。
教代会大会议题的建议,一般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工会在酝酿大会议题时,应充分听取广阔教职工以及学校党、政领导的意见,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经工会委员会或者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最后在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4.教代会主要议程有哪些。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是大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的程序和日程。教代会大会主要议程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工作报告以及工会有关民主管理工作报告;
(2)讨论审议或者审议通过大会各项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
(3)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学校领导人;
(4)有关选举事项。
有关教代会大会议程的建议,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同意,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在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5.什么是教代会提案。
答。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提案一般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局部。提案内容要实际,要具体。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教代会提案一经。立案,就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响。本次大会提案落实处理情况,在下一次大会上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报告。
6.教代会怎样征集提案。
答。教代会每次大会的提案,一般在预备会之前开始征集,应当及早做好准备工作。征集提案工作由学校工会或者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最好对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明确大会议题、提案工作目的意义和要求,以及提案落实处理的程序等。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时,应当明确提案的截止日期,并随发提案表。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提案截止期后,应立即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和立案,以便在大会召开时,及时报告本次大会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7.处理和落实提案的程序有哪些。
答:工会或者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标准。符合这三点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落实。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将提案表一份,送交实施部门,并催促该部门制定实施
方案和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方案、定人员、定进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经常对提案的执行情况催促检查,并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4)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催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方案执行,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这时,要给提案人作出满意解释。
(5)反响。立案的提案,不管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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