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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认定的标准工商管理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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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认定的标准 工商管理专业 国际 补贴 专向 认定 标准 工商管理 专业
国际反补贴中 补贴专向性认定的标准 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2-11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国际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的概述 2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概述 2 (二)补贴专向性的概念及其分类 3 二、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认定的关键要点 5 (一)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 5 (二)事实上的专向性标准 5 (三)地理上的专向性标准 6 (四)拟制的专向性标准 7 三、国际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认定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8 (一)我国的专向性立法及其实践 8 (二)通过国内国际两个途径积极应诉 8 (三)充分利用WTO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9 (四)完善我国有关反补贴问题的法律法规 10 参考文献 11 国际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的认定标准 [摘要]补贴专向性是指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仅限于特定的企业、工业和特定地区。国际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认定标准的关键要素在于明确法律上专向性标准、事实上专向性标准、地理上专向性标准、拟制专向性标准。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关于补贴专向性认定标准的相关立法,充分利用WTO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切实提高我国应对国际反补贴诉讼的能力。 [关键词]反补贴;专向性标准;动因对策 [Abstract]The specificity standard refers to preferential treatment granted by the state limited to specific enterprises, industries and specific areas. Key elements of specificity standard in the international anti subsidy is to define the law of the specificity standard, the fact of the specificity standard, geographical specificity, specificity standard hypothesis. China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specificity standard as soon as possible, make full use of the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under the WTO system,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ability of China to cope with international countervailing litigation. [Key words]Anti-subsidy; Specificity standards;Cause and Strategy 反补贴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它使得国际贸易能够正常运行。中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美国等发达国家便将其列为了实施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的对象。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反补贴环境。补贴的专向性标准则决定着一项措施是否成立专向性补贴,只有专向性补贴才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议》)所禁止的补贴。所以,在国际政治经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新形势下,全面并透彻的了解和运用补贴与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的问题显得非常重要。 一、国际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的概述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概述 1.补贴的概念 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以提供资金的方式资助一部分企业,目的是增加其进口或者出口的产品,促进其经济实力的增长。补贴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政治手段,通过实施补贴政策,不仅可以增长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推动国内落后企业的发展,使得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得到提升。但是如果对补贴措施不加以限制,那将极有可能扰乱本国经济秩序,损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其他未对同类产品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将会失去优势。所以,不加限制地实施补贴措施将会扰乱国际经济秩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反补贴的概念 反补贴是指国家或者政府为了防止补贴措施的滥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采取的限制补贴的措施。“主要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1] 临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是进口国的调查机关在做出征收反补贴税前所采取的措施。如果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发现补贴措施很有可能对进口国产品造成损害,可采取临时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 承诺是指原产国政府或者出口国政府在接受反补贴调查时所做出的承诺。如果政府自愿地做出了承诺,那么就不必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反补贴措施,而是可以中止甚至终止调查。承诺分很多种,不仅包括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限制或取消。 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存在补贴即可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原则上只对终局裁定公告后再出口的产品征收,并且反补贴税原则上不追溯征收。但是如果有补贴历史或出口商明知并且短期大量出口,可以追溯至临时措施前90天。反补贴谁的税率不能超过补贴幅度,并且执行期间不得长于5年。 (二)补贴专向性的概念及其分类 1.补贴专向性的概念 《SCM协议》在第1条中规定:“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成员方向辖区内的特定某些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提供的补贴。”[2]补贴专向性并不是严格地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所以对于专向性,一国政府是有选择、有差异的。 2.补贴专向性的类型 专向性的种类规定在《SCM协议》第2条中:“专向性有以下四种: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以及拟制专向性。”[3] 《SCM协议》第2条第1款将补贴分成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第1款(a)项规定:“一国的法律直接规定授予该企业以补贴或者是该企业所依据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这项补贴只能由该企业取得,这项规定表明了专向性补贴的构成要件。”第1款(b)项规定:“一国的法律直接规定授予该企业以补贴或者是该企业所依据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这项补贴获得的标准以及数量的标准和条件,而且在达到这样标准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是自动获得补贴的,并且获得补贴的条件以严格的标准加以限制,那么这样的补贴就不具有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的概念规定在第一款(c)项:“如果一项补贴不具有法律专向性,但是如果这项补贴主要限定给予某些特定数量的企业,或者主要由特定企业所使用,或者特定的企业占了该补贴的大部分,那么这项补贴很有可能存在事实的专向性。但是事实专向性补贴的对象有所不同,所以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可以分为‘企业专向性补贴’以及‘产业专向性补贴’。”[4]企业专向性是指补贴授予的对象仅限特定区域的企业或者企业群,其他地区的企业和产业不能享此优惠。我国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吸引外商投资,而只授予给特定外商的优惠,所以其具有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是指补贴授权的对象仅限于特定区域的产业或者产业群,其他地区的产业和企业不能享此优惠,所以这项措施即具有产业专向性。 第2款规定了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将补贴对象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产业,其他地区的产业在同等条件下不能获得该项补贴。我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措施即有可能具有地区专项性。 第3款规定了拟制专向性补贴。《SCM协议》在第3条中规定:“禁止性补贴又分为两类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和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获得补贴是以适用国内产品为条件,只有使用国产产品才具有补贴资格。出口补贴是指获得补贴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或者条件之一。 第4款规定了在认定专向性时必须有肯定性的证据加以清楚的证明,这是对专向性认定的限制条件,对各国适用反补贴税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真实、确定的证据,则不能认定是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补贴。但是拟制专向性无需用肯定性证据加以证明,只需证明存在进口替代补贴或者出口补贴则可说明具有专向性。 总之,补贴专向性是区分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的重要依据,是区分正当补贴和不正当补贴的重要标准。 当前专家组对《SCM协议》中与专向性相关的条文所作的解释还比较少,不过,在“欧盟对进口自韩国的动态随机存储芯片采取反补贴措施”[5]案中,专家组却给出了十分有价值的解释。在这个案件中,欧盟认为韩国发展银行对于Hynix提供的“无担保债务项目”这一措施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专家组通过审查,认为这个案件中必须具有《SCM协议》第2条第4款,即有肯定性的证据来支持这项措施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这一说法。接着,专家组对何为“肯定性证据”结合美国热卷刚案中的“肯定性证据”做出了解释。上诉机构在美国热卷刚案件中认为,“肯定性证据”与当局在做出专向性补贴认定时所依据的证据的质量密切相关。肯定性则意味着做出决定时所依赖的证据是真实的、确定的、客观的、有关联的、可信赖的。此案中,专家组对于专向性的适用,不但结合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所有的因素,并且严格要求认定专向性补贴所依据的证据。所以,专家组对于专向性的认定是很严格的,其对于补贴专向性采取的是限定性的解释。 二、反补贴中补贴专向性认定的关键要点 (一)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 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是认定专向性最直接也是最常用到的标准。法律上的专向性指的是授权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补贴限定在其管辖内特定的企业或者产业中。《SCM协议》第2条(b)款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如果授权机关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者标间,那么这项补贴就不存在法律的专向性。” 在“美国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案”[6]中,美国商务部认为,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做出规定,对“国家关键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提供的补贴仅仅限定在“国家关键企业、主要的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以及大型国家控股企业”,所以美国商务部认为此项补贴存在法律上的专向性,属于专向性补贴。美国商务部还认为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的规定也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因为国家以放弃收入的形式做出了这项补贴,接受补贴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就是被减免的企业所减免的税额。美国商务部通过进一步裁定认为,这项补贴所授予的对象仅限于“生产型企业”这一特定的企业,所以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既然已经认定其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就不必再去讨论其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 (二)事实上的专向性标准 如果一项补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不过在实施这项补贴中没有严格的遵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即接受补贴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产业或企业能够享受此项补贴,或者是绝大部分的补贴被被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所获得,那么这项补贴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但是它很有可能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 对于判断一项补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SCM协议》做出以下规定:“在判断一项补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时,要考虑如下的因素:(1)这项补贴授权的对象是不是仅限于有限数量的企业;(2)这项补贴是不是被特定的企业所主要使用;(3)这项补贴是不是不成比例地大量授予给某些企业;(4)授权机关在采取补贴措施时使用何种决定方式。” 在“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7]中,商务部认为,《SCM协议》中第2条第2款要求接受补贴的企业必须是明确加以限定的。河北省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表明以提供资金的方式对作为重点项目的橡胶企业给予资助,贵州省也根据五年规划贷款给特定区域的贵州轮胎企业,这些文件限定了区域以及企业,所以接受补贴的企业是有限的而且是明确的。但是中方辩称,接受明确限定补贴的企业必须有法律规定限定于哪几种企业,中方的《指导目录》所确定的接受补贴的企业范围太过广泛,所有企业几乎都被包括在内,所以不具有专向性。《SCM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政府将补贴对象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产业,其他地区的产业在同等条件下不能获得该项补贴。”根据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如果中央将补贴限定在其管辖范围内,那么无论接受补贴的是此区域内的部分企业还是全部企业,这项补贴都是专向性补贴。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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