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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征地
农民
保险
管理制度
新编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试行方法和XX县区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在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实施细那么(试行)的根底上,与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第一轮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缺乏0.3亩,征地时在册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求,采取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筹资,统筹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根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的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可持续,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那么。
(二)坚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的原那么。根本养老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筹资相结合的原那么。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那么。
(五)坚持量力而行并逐步完善的原那么。
(六)坚持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的原那么。
第二章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参加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缺乏0.3亩的农民。
(二)征地时户口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在册人员。
(三)被征地集体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取得法定承包经营土地权利的农民。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明确的被征地块承包经营权利人。
(五)申请参保时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根本养老保障手续:
(一)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年龄未满16周岁的。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障费。
(二)征地时增收的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费。
(三)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基金所产生的利息。
(四)政府筹集的根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筹资总额以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根底,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XX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费不高于筹资总额的20%,其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九条个人缴费的标准及方式。
(一)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参保对象按缴费当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倍的20%核定为个人缴费标准。
(二)缴费方式。参保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按规定缴费。
1.参保人参保时未满60周岁的,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一次性缴费的,按规定报批同意后,可分年次核定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XX年,且60周岁以前必须交清。
2.参保人参保时年满60周岁但未满75周岁的,个人缴费必须一次性缴清。缴费金额=当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缺乏75周岁月份数×20%。
3.参保人参保时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只需办理参保手续,不用缴费。
应缴费的参保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全额缴清个人应缴纳费用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待遇。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参加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每年按20230元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连续缴费XX年。对于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条件并申请参保的,县人民政府按其参加新农保的年限给予每年20230元的缴费补助,补助年限和代缴年限合计为XX年。所需资金在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基金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条征收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费的标准和方式。
从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实施细那么(试行)实施之日(即年12月24日)起,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增收根本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养老保障。
(一)征收根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征用的土地,每亩征收2.5万元的根本养老保障费;县城规划区外征用的土地每亩征收2万元的根本养老保障费。在执行过程中,根本养老保障费征收标准可根据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调整。
(二)征地时,县人民政府将根本养老保障费作为农地征收费用的一局部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根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存,根本养老保障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收,纳入县财政专户。
属县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需减免根本养老保障费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一律不予征地。
第十二条建立根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在土地出让时,每年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2023%的资金用于建立根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缺乏和待遇调整。根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在符合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人数明确的情况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测算,如果统筹账户资金满足不了发放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待遇所需资金,那么由县财政适时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由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和收取,使用全县统一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专户不再新设,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账核算。县被征地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在县农村信用社开设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根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年满60周岁的从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根本养老保障金。根本养老保障金主要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根底养老金三局部组成。
月领取根本养老保障金额=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8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养老金(按县人民政府为其缴纳1500元保费并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计算)+被征地农民月根底养老金(启领时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5%)。启领时,月根本养老保障金达不到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根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关系。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每年202300元补助,先缴后补,最多补XX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根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根本养老保障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根本养老保障待遇;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根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口迁移到县外的,应向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同时终止其根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加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
继承人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清算,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根本养老保障金的统筹账户。
第二十二条参加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参保凭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办理领取根本养老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待遇:
(一)参保时年满60周岁但未满75周岁的人员,根本养老保障金从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开始领取,月领取根本养老保障金额=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缴费时缺乏75周岁月份数)+新农保月根底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月根底养老金(启领时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2%)。启领时,月根本养老保障金达不到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二)参保时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根本养老金从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标准为当年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领取根本养老金由新农保月根底养老金和政府补助资金组成,政府补助资金在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参保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纳入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村(社区)提名造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县国土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那么实施前的参保对象,必须在XX年12月底以前办理参保手续;本实施细那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征地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年龄未满16周岁的,待年满16周岁后再参保,参保手续应在年满16周岁次月起12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享受根本养老保障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由所在村(社区)在当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汇总后报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社会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提出用款方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一条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县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全部并入根本养老保障资金。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的综合管理,下设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核定人员编制,与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参保对象手续的办理、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缴、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待遇审核发放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划拨及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平安。
第三十七条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障资金收支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纳入根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定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开具参保人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