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3页宿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1-8条)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9-17条)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18-22条)第四章信用信息与信用产品使用(23-38条)第五章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修复(39-44条)第六章信用效劳行业开展(45-48条)第七章法律责任(49-51条)第八章附那么(52-53条)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老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群团)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效劳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效劳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企业事业第2页共63页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效劳过程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共享、应用和监督,信用鼓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效劳行业标准与开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全面深化改革之中,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XX县区(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各项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以及系统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效劳等工作,并将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