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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绿色
生产力
制度
约束
绿色生产力是制度约束的生产力
“资源匮乏〞、“环境危机〞已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面临的严峻现实。“绿色生产力〞是生产力经济学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出的根本概念。“绿色生产力〞就我们的理解是“生产力开展的绿色道路〞,即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既能保证“开展是硬道理〞又不损害环境和资源的生产力演进方式(孟庆琳,2022)。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因而有必要对“绿色生产力〞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绿色生产力〞仍然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对其根本性质的研究仍然十分必要,本文从生产力演进的历史过程出发,探讨“绿色生产力〞约束条件的根本特征。
一、生产力的约束条件
生产力是一种“既得的力量〞(马克思话)。一个时代的生产力是历史的产物,既不能自动消失,也不能任意增长,它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生产力,因此是“既得的力量〞。研究这一限制条件可以区别不同生产力的特征,而对“绿色生产力〞而言,约束条件(限制条件)上的区别那么具有本质意义。从约束条件的角度看,可以把生产力划分为三大类型,资源约束的生产力,技术约束的生产力和制度约束的生产力。
(一)资源约束的生产力
资源约束是对生产力最根本约束条件,也是迄今为止生产力经济学中研究最多的内容。资源约束来源于对生产的根本认识。生产过程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没有投入就不会有产出是一个根本领实。生产力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总和,当然也具有同样的“资源约束〞性质。这就是“资源约束生产力〞的根本含义。一般而言,随着历史上“既得的力量〞的积累,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日益减少,“资源约束〞的强度越大,人们对“资源约束〞就越加关注。如今经济学把自己定义为资源有效分配的学问,“可持续开展〞理论把资源代际约束作为研究的核心,这些无不说明人们对资源约束生产力的重视与日俱增。
(二)技术约束的生产力
有了资源没有一定技术也构不成生产力,资源只有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才能“转化〞成生产力。“转化〞理论是生产力经济学的一大奉献,这是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资源不等于“生产力要素〞,不能形成生产要素的资源不能影响生产力因而不构成生产力。资源能不能转化成生产力那么取决于生产技术。在有丰富资源的情况下,可能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而不能利用,因而生产力受到限制,这正是所谓“技术约束的生产力〞的典型含义。技术和知识的作用受到人们的日益重视,以至于把科学技术称作第一生产力,把我们今天的时代称为“知识经济〞时代。这种看法隐含着知识和技术的开展决定了生产力开展的思想:只要有相应技术,生产力可以突破任何限制而无限开展。我们且不管这种看法的对与错,但可以合理地把这一看法逻辑地归结为“技术约束的生产力〞范围。
(三)制度约束的生产力
有资源、有技术,但受制度的限制人们不能利用它们进行生产活动,这就是所谓“制度约束的生产力〞的含义。我们认为“绿色生产力〞正是这样一种生产力。“绿色生产力〞是关注环境的生产力开展道路,其实质是关注生产过程中的负作用。从环境和生产的负作用出发,如果一个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损害过大,生产的负作用过强,即使我们有资源,有技术,我们也往往不能进行生产,或不能不加限制的生产,这是“绿色生产力〞的要求之一。而这一要求只能用制度限制来实现,因而“绿色生产力〞是一个制度约束的生产力。
制度约束的具体形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直接约束和间接约束。直接约束是指法律、政策、规章、文件等对生产者明令禁止的行为约束,例如禁渔、禁猎、禁止砍伐等命令,违反这些禁令会受到有权部门的处分和纠正。另一类是间接约束:制度并不直接禁止生产者的行为,而是通过操纵影响行为结果的机制,引导生产者改变行为的选择来实现限制某些行为的目的。例如征收排污税,可使污染企业的本钱增加,一旦污染企业的本钱高于收益,那么污染企业会由于亏损而自动退出生产,因而到达限制污染活动的目的。我们不加区别地把这两种不同的约束形式统称为“制度约束〞,因为无论那种形式的约束都是社会的约束,具有“人为〞的特点,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为了防止造成混淆,有必要澄清“制度约束的生产力〞不是近年来引起争论的“制度生产力〞。“制度生产力〞论者认为制度是生产力(邹东涛,2022)。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错误。首先,生产力经济学创造之初就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把人类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两大方面的唯物辩证认识,把自己规定为处于“生产关系〞以外、主要研究“生产力〞的经济学。“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不容疑义。如果把制度也纳入“生产力〞范畴无疑会与“生产力经济学〞的定义相矛盾,也违反了生产力经济学的学术传统。其次,一个具体的生产力一定存在于一个具体的制度之中,甚至“制度可以决定生产力的开展〞这都是客观事实(northd.andr.p.thomes1973)。但作为分析的理论抽象必须把研究对象与其外部条件别离出来,这是理论体系的逻辑要求。制度对生产力而言正是这样的外部条件,但这不能说制度就是生产力。如果把这样的抽象看作是制度也纳入了生产力本身那么无疑是对理论体系的误解。本文提出的“制度约束的生产力〞正是建立在以上考虑之上,同时这样的提法也和“主流经济学〞的“条件约束最大化〞的思想一脉相通(孟庆琳,蒋景媛,2022)。
“生产力的制度约束〞具有“二重性〞,既有其绝对性的方面,也有相对性的方面。就绝对性方面而言,“资源的潜在总量是一个常数〞是一个可以被接受的前提。另一方面,技术变化、制度变革是需要时间的,因而遵照经济学的一般说法,在“短期内〞这些约束都是固定的,因而是绝对的。其次,就相对方面而言,即使潜在的资源是有限的,但人们发现的资源和可利用的资源那么是随技术的开展而开展。因此,从今天的眼光看原始生产力的不兴旺仅仅是技术原因。技术并非天生就有,而是长期积累和创造的结果,这使从“长期看〞的生产力约束具有相对的和演进的性质,并带有时代的特征。
生产力制度约束的二重性往往给生产力研究带来混乱。当我们从长期的、历史的观点回忆生产力开展的过程时,我们发现任何绝对的约束都不存在,人类技术进步的步伐可以把我们带到任何理想王国,这可能是技术乐观主义的根源。另一方面,当我们用“现有技术条件不变〞的“外推法〞预测未来时,我们无处不发现生产力约束的刚性,特别是资源约束的刚性。我们不能更富有,只是因为我们没有更多的土地、更多的资本、更丰富的矿藏,这往往是经济悲观主义的来源。从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到20世纪70年代梅多斯的增长的极限和今天的超越极限无不是这种看法的反映。我们无意于评价“悲观论〞、“乐观论〞或“谨慎乐观论〞的是是非非,我们强调的是“二重性〞:无论如何兴旺的技术在特定的时期都不可能突破资源和自身水平的绝对限制,而另一方面只要给定开展的需要任何界限都有可能被突破,因而单纯讨论开展观的价值取向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重要的是要了解生产力开展约束条件的具体形态和性质,正是这一形态和性质决定了生产力的动态过程和开展路径,并把绝对性和相对性连接起来成为一体,而
不是抽象的对立。这也是我们提出“约束条件〞的本意。
对生产力约束条件的分析并不新鲜,任何生产力的研究都潜在的含有自己的约束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原始生产力〞、“机械生产力〞等都隐含着自己的约束条件,但我们提出生产力约束条件的概念仍然是有意义的。这首先是因为潜在的约束条件是一个不明确的、没有清晰界定的概念,这样的概念不可能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其次,所有迄今为止的潜在约束缺乏以理解生产力开展过程,特别是无法说明“绿色生产力〞的开展条件和开展过程。在我们看来当今生产力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生产力正在从资源约束和技术约束为主的开展形式转向以制度约束为主的开展形式,或正在从以自然规律为主的约束形式转向以行为规那么为主的约束形式。例如,对技术的专利保护、对环境的法律保护等生产约束正在加强,而市场保护、垄断特权等市场准入限制正在减弱,这些行为约束的制度正在重新塑造生产力开展的形态,因而也是对生产力经济学提出的新挑战。
二、绿色制度约束的特点
绿色生产力要求的制度约束,有其自己的特点,简单概括如下:
(一)制度约束是绿色生产力的必要条件
环境是“公共领域〞(巴泽尔,1997),至少在目前多半如此。如果遵循经济人的假设,环境对生产者来说仅有“外部性〞的意义,也就是说他损害环境不用付应有的本钱,改善环境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因而不可能指望生产者有积极性生产“好环境〞,生产“好环境〞只能依靠制度约束的作用。这里原因有二。
其一,没有对损害环境和生产负作用的制度限制,“黑色灾难〞、“灰色灾难〞等环境问题必然会发生。这与其说是推论不如说更是事实。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都出现了环境日益恶化的现象,到今天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的大难题。另一方面,环境有所改善的国家无不是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结果,对此我们相信举不出相反的例子。
其二,标准经济人行为只能靠非经济人来施行。制度本身是公共产品,不是经济人,因此可以用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制度是公共产品的认识如今已被广泛接受,其含义是指创造制度者无法使制度的使用具有排它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创造和建立这样的制度当然属于非经济人的行为,“制度不是经济人〞的含义也在于此。但本文更着重强调的是:制度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在于规定人们有关“外部性〞的行为。首先,经济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个人没有必要为自己制定额外的“制度〞限制自己追求最大化的行动,他要遵守的仅是“资源约束〞、“技术约束〞等自然规律。另一方面别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如果不产生外部性,那么别人的行为与自己无关,没有必要制定制度限制别人的行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外部性时没有建立制度的必要。但是一旦发生了外部性,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引发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如果不考虑战争等破坏性的解决方法,那么制度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因此,只要有外部性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调节机制。例如统一的货币制度可以产生减少交易费用的正外部性,而征收“排污税〞的制度可以减少污染的负外部性等。我们几乎举不出不为外部性而设的制度。
“绿色生产力〞是关心环境和生产负作用等外部性的经济开展道路,由此必然是受制度约束的经济道路,“绿色生产制度〞是其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这里为了方便把与绿色生产力相应的制度约束统称为“绿色制度约束〞或“绿色制度〞。
(二)“绿色制度〞应具有大尺度
“生产力〞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大尺度的概念,即非常宏观的概念。无论是“初级阶段〞、“三个代表〞中的“生产力〞,还是马克思把社会活动划分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大范畴中的“生产力〞,生产力概念都是指大尺度、大规模、宏观意义上的生产力。微观、小尺度上的生产效率问题,被看作是与生产力相区别的“生产率〞问题,因而小尺度、微观层次上没有“生产力〞概念,只有“生产率〞概念。当前许多微观、小尺度上的生产力提法,实际上是“生产率〞的误用和误解。每一项科学都有自己的特定尺度,而特定尺度决定了特定研究方法,同一种研究方法不可能同时用于不同尺度上的研究。例如我们不可能用望远镜研究细胞学,同样也不能用显微镜研究天文学。与此相应,生产力是一个大尺度问题,因此与之相关的制度约束必然应具有大尺度的性质,例如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等。另一方面“绿色生产力〞要求的尺度更大。这是因为环境污染没有国界,要追求绿色生产力必须关注跨地区、跨国家范围内的生产力形态,因此就必须为之建立起更大尺度上的制度约束才有可能实现。如全球性环保公约、地区性流域治理协议等。这与我们已经见到的生产力约束形态相比具有大尺度和超大尺度的特点。
最后,我们要指出小尺度上既没有“生产力〞概念也没有“绿色意义〞。如果把“小尺度〞理解为个人和企业层次上的问题,那么小尺度“生产力〞问题可归结为个人和企业最大化问题。就当代主流经济学的学科划分而言,这属于微观经济学生产理论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