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广角LegalIssue94CHINACONCRETE2023.01NO.163社会经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外表授权行为,此时代理人的行为如仅构成无权代理,则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和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秩序,为此法律强制性规定被代理人承担非其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行为视为代理关系,使得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即为《民法典》第172条1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表见代理主要由以下三要素构成:(一)代理人无代理权。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代理人无代理权主要是指代理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此处的行为发生时是指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时间点,譬如签订合同时应为合同签订之时这一时间点,而非合同履行阶段或者争议发生后,即不能以在后的证据或者行为认定否定之前的表见代理。(二)代理人存在外表授权且相对人对该外表授权形成了合理信赖。一般而言,因行为人存在“有代理权”的外观,致使相对人主观上认为行为人系代理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或其他具有外表授权的文件和行为,通常会被认为具有外表授权。同时,基于对该等外表授权的有正当理由的合理信赖,并将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方,才可适用表见代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技术专用章、文件流转章以及项目部公章等,且多数公章有不得签订合同等限定使用范围及边界,在该等公章签订合同后产生了大量争议。笔者认为,因该等公章载明了使用范围,则不宜突破该范围认为其可以对外签订合同,除非有其他授权、交易惯例、用印先例等证据证明被代理人实际使用该公章已经实际突破了其限定使用范围,相对人基于该公章的所谓“实际效力行为”产生了合理信赖,则可认定该等公章具有缔约效力,应当构成表见代理。(三)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不具有对被代理人的代理权,同时代理人又有使相对人合理信赖其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如何判断相对人主观状态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疑难点,需结合具体案情认定。《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4条:“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