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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条例
新编
XX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XX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本钱;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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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开展改革、财政、审计、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臵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效劳中心或者其他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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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健全预算执行内控体系,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方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加强机关内部会计管理,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本钱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开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效劳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效劳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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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照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党政机关确定公务定点饭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定点商户等,原那么上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对不具备受理公务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严格落实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严格现金使用限额管理,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效劳,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老实信用原那么。
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臵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规、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效劳。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供应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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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工程的方式躲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采购,不得擅自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工程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标准、监督有力、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机制。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和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格差旅费报销,除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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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缴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方案。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团组成员最多不超过6人,省级领导干部原那么上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臵培训工程,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出国培训,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学方案和行程安排,不得组织既定行程以外的交流活动。市、县两级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出国培训。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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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编列预算,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安排。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省级人员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严格执行出国公示制度,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前和回国后应当分别对团组人员、出访安排、经费预算以及出访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方案,加强因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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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那么。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开工程、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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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本级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实行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控制制度。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预算总额,每年初对上年度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照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简化国内公务接待形式,坚持轻车简从,精简陪同人员,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控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效劳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那么。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