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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灵活
就业
群体
社会保障
问题
研究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论文
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指出其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开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国内外研宛现状进行评逮,并提出了推进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宛的根本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这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经济体制
Abstract
Abstract:The paper studies the social security of flexible employees.It is significant not only in theory but also in practice that 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set up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paper comments on the status quo of flexible employment research at home and abroad and puts forward some basic standpoints about the social security of the flexible employees in China.
Key words;flexible employment;social security;problems;study.problems;study.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2
2灵活就业人员谁会保障问题的研究现状 3
2.1国外的研究 3
2.2国内的研究 3
3存在问题 3
4灵活就业及其对社会保障的挑战产生原因 4
5我国学者的研究 5
6 政策建议 6
7 结语 6
参考文献 6
谢 辞 13
12
引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成为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总量的重要增长点。但与此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也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1.1社会保障体制是经济繁荣的关键,也是世界主要兴旺国家社会契约的重要支撑力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保障为前提的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前提,而不是结果。我国参加WTO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正面临着新的更大的挑战: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二是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三是现行制度仍需要完善。而三个方面的挑战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能否突破的关键环节。而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庞大,且人数在继续增长。2023年城镇新增劳动力l000万人,加上现存的600多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近800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到达2400万人。按照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测算,劳动力年度供大于求在l400万左右。尤其突出的是,全国大龄下岗失业人员超过300万人,用人单位一般很少招用,而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其中不少人的自身能力又难以适应,这局部人成为就业的特别困难群体。另据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估计,如果人口迁移的限制政策转为鼓励政策的话,到2023年全国城镇人口可能到达6.5亿~7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6%~5O%,到2023年至少还将有3亿农村人口进城。据“五普〞数据,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4%,据估计,中国农村人口约占世界农村人口的1/4(24.9%);中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劳动力结构,农业劳动力占全国总劳动力的50,估计中国农业劳动力约占世界农业劳动力的1/3左右;我国现有3.3亿农村农业劳动力,其中剩余劳动力约占1/2,大约1.6亿~1.7亿人。灵活就业将是这些劳动力中的大局部的主要就业形式。因此,如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不好,必将不仅影响到社会保障根本功能的发挥,而且更严重的是将影响到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体制的完善。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现状
1.国外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改进主义者的“福利国家论〞、凯恩斯的“充分就业〞与“有效需求缺乏〞理论、贝弗里奇报告、萨缪尔森的观点为根底。其制度在19世纪80年代形成以后.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开展阶段。而在70年代以后.西方兴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石油危机,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社会保障理论的开展也进入了调整时期。原来福利国家以及非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对国民是全面覆盖,灵活就业问题矛盾不突出,但是70年代后期遇到了基金来源缺乏等问题,出现了“福利困境〞,因此不得不设法扩大基金收入的来源,减少支出,扩大就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由此而产生。目前西方国家对灵活就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对扩大就业的作用以及女性灵活就业问题。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研究.主要是对经济环境变化的调适以及对相应法律的修改方面。各国政府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根本沿用与正规就业同等对待的方法。有的按照工作时间比例,有的按照工作性质、岗位差异来确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的水平和标准。为了扩大灵活就业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各国政府对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如:日本政府在第六个雇佣对策根本方案(2023~2023)中提出:“通过推进非全日制就业、家庭就业以及扩大派遣就业领域等就业政策的实施,使多种灵活就业得以顺利开展’’①;美国于2023年7月通过了临时工人平等法)>(Equity for Temporary Workers Act),。规定临时工人在12个月内工作满1000小时以上,那么和正规雇员一样,获得同样的津贴,而在此之前规定,临时工人必须在上年工作1250小时以上才可以享受正规雇员的津贴;荷兰政府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无论何类雇员,一律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岗位相同.工作时间相同,雇员获得的薪金就相同;西班牙1995年法律规定,临时就业的工时、工资、加班费,以及带薪休假等都将通过集体协商决定。
2.国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我国一方面长期受封建社会家庭养老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方案经济体制造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影响,国家只对正规就业人员实行全面包干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当前就业结构从方案经济体制下的正规就业为主,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灵活就业为主转变的时候.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涉及到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学者也开始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
(1)关于灵活就业的概念界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认为,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根底上、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而刘杰锋等研究人员那么认为灵活就业是“城镇各种非标准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劳动活动形式〞。此外,武汉大学的万国明那么认为,应该区分弹性就业与灵活就业的区别,应该把弹性就业作为一种独立的就业方式。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及其运作模式。刘杰锋等人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应该以个人缴款为主,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供款基准制,社会保障目标是以世界银行专家为代表的市场化主流观点,与其相应的社会保障运作模式应该是俾斯麦式;而刘福垣等研究人员认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是劳动力消费税。劳动力消费税的税源是企业的毛利润,社会保障资金应该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同社会学意义的社会保障资金区别开来,不建立个人账户,也不建立社会账户,当代的人花当代的钱,养当代的人,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收益基准制,社会保障目标是国际劳动组织(ILO)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的社会性目标,与其相应的社会保障运作模式是贝弗里奇模式。而陈少晖认为应该采取混合制,他提出:“既要对目前我国的现收现付制实行改革,又不能以单一的供款基准制为目标取向。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先顾当前,兼顾后代。改革后的近期社会保障体制模式应当是混合型的,即在受益基准制为主的情况下,实现局部供款基准制,并视条件成熟程度逐渐加大供款基准制的比重。〞
(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受益对象以及受益水平。刘杰锋等人认为受益对象应该是:“具有城镇户口和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而刘福垣等人认为:“对保障对象来说,他必须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个人有资产、有购置力的不是社会保障对象。哟必须限定在个人收入缺乏以维持最低生存费用这个范围的公民之内。同时认为自耕农和小业主不能直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只有他们进人劳动力市场后才能成为社会保障对象。农民只有举家迁入城市转化为市民,才能享受和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但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把原来集体的财产(含耕地在内)按劳动力平均份额折价归个人所有,带入城市作为社会保障金,一次性交给政府,计人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受益水平问题.刘杰锋等研究人员认为,应该根据个人缴费水平来确定。而刘福垣等人那么认为社会保障资金应按需分配,政府提供的只是个人支付能力和生存必需费用的差额.差多少补多少。在社会保障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区分劳动力素质、级别和奉献。
三、存在问题
与开展对策总体上国内外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大。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的来自城镇,有的来自农村。来自城镇的从业人员中,有相当数量是下岗、失业、停薪留职、退休返聘人员。复杂的人员构成成为其拒办社会保险的挡箭牌。再者,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变化无常,难以查清,给社会保险扩面和接续保险关系带来了难题。
二是局部用人单位劳资双方参保意识差。不少个体私营企业雇主认为社会保险是国企的事,与非公有经济组织无关;有的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买保险〞,把社会保险等同于可以自愿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的商业保险,有可“买〞可“不买〞的观念。而从业人员普遍对社会保险政策缺乏了解,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认识缺乏,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没有“参保〞、“养老〞的概念,也不会积极主动寻求国家和政府的帮助,而是主要依靠“自保〞,对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抱无所谓态度。还有相当一局部从业人员迫于就业压力不敢向雇主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是制度缺位,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标准。劳动法中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根本上是空白的。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上向前迈出了一步,但它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是管理标准不够,局部灵活就业人员消极参保。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面向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因此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上以企业为主。近年来,为方便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的省、市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立了个人缴费窗口,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