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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
税收
管理
实施办法
XX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方法
XX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实施方法
(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为标准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执法督察规那么和全省地税系统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以下统称重点管理单位)实行的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点管理,是指上级地税机关对存在税收执法突出问题的下级执法单位,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又对其采取其他综合管理措施,催促其限期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重点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客观公正、动态管理、促进工作的原那么。
第五条省地税局实行重点管理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
(一)省地税局各类执法督察核实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上级机关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确认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重点管理:
(一)违反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改变税种入库级次、转引税款、提前入库税款、违法延期征收税款、违规减免税、摊派税款等违规情节严重的;
(二)单税种违反规定入库税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税法情况。
第七条各级地税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督察以及核实省地税局推送的税收执法疑点信息工作,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及时按规定整改。在有关机关查实税收违法问题前已经整改的局部不列入第六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违标准围。
第八条省地税局有关部门应在执法督察结果确定、以及接到上级机关和监察、财政、审计等转来的地税部门税收违法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抄送督察内审部门。督察内审部门要及时会同收入规划核算等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实行重点管理的,省地税局向拟重点管理单位下达申辩通知书,申辩期限为15个工作日。拟重点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地税局提交申辩材料。
第九条省地税局接到重点管理单位提交的申辩材料后,督察内审部门要及时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税收管理、征管科技、税源管理、收入规划核算等部门审核申辩事由和相关材料,拟定是否实行重点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实行重点管理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实行重点管理的,省地税局向重点管理单位下达税收执法重点管理通知书。
第十条重点管理期限从作出实行重点管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第十一条省地税局对重点管理单位,除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XX省地方税务局收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纳入重点执法督察范围;
(二)重点管理所在年度内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税务系统各类先进,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分管领导不得评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各类先进。
市地税局同一年度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被纳入重点管理的,取消该市地税局当年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虽未到达实行省级重点管理标准的,省地税局将有关情况转交其所在市地税局处理。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单位应于被纳入重点管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审查整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重点管理单位据此修改整改方案并认真执行。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重点管理单位应向省地税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同时抄报所在市地税局。不按时报告的,不接受退出重点管理申请。
所在市地税局应于重点管理单位被纳入重点管理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局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省、市地税局要加强对重点管理单位的工作指导,重点管理期内应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共同协调、帮助解决问题,提高整改质量,加快整改进度;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制度层面的解决措施,促进地税工作安全运行、科学开展。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单位经过一年的整改,认为实行重点管理所依据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按规定整改完毕,并且在重点管理期限内没有发生新的税收违法行为,可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
4第十六条省地税局接到退出重点管理申请后,督察内审部门要组织力量实地核实,提出是否退出重点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准予退出的,省地税局下达解除税收执法重点管理通知书,解除日期自重点管理期满次日起计算;决定继续实行重点管理的,省地税局下达税收执法重点管理通知书,重点管理期为一年,自前次重点管理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税收执法重点管理通知书、解除税收执法重点管理通知书同时抄送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机关各单位。
第十八条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连续两年被纳入重点管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所在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应于所属单位第二次被纳入重点管理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局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督察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管理相关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收入数据,有关部门负责取消相关评先资格以及催促整改方面的工作,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诫勉谈话方面的工作。第二十条各市地税局也应当对所属县以下地税执法单位实行市级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制度,具体方法由各市地税局制定。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XX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二0一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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