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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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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烟花爆竹 经营 征求意见
烟花爆竹经营征求意见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按照2023年立法方案,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起草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修订草案)。4日,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7月5日前提出意见。 修订草案全文如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平安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平安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平安监督管理。 本方法中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取得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平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那么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那么审批。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在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平安监管局)负责根据省级平安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设点进行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外的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平安监管局,以下与省、市级平安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平安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平安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20231)要求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平安生产标志(aq4114)要求的平安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配送效劳能力,专用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具有相应的资格; (五)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平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平安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分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带)班制度、平安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平安规程; (六)有平安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平安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平安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标准(aq42023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一)依法进行平安评价;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平安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效劳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平安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八)参加保险或者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方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十)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平安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平安监管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202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方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管理,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达标; (三)自觉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平安伤亡事故; 逾期未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或者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提出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市或者县级平安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参照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 对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且到达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五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平安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平安知识教育; (二)原那么上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平安管理。临时零售点必须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应设专人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平安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23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平安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平安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平安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平安条件确定。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引火线,不得经营除黑火药外的其他烟火药。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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