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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维稳
信息
月报
工作
章程
维稳信息月报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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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维稳信息月报的目标任务。维稳信息月报制度是标准维稳机制建设,强化维稳工作,确保重大不稳定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迅速有效处置的根底工作。为充分发挥基层维稳信息网络和维稳成员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增强快速反响能力,更好地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开展,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现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维稳办关于“维稳抓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维稳信息月报工作的根本要求:
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逐级收集、归口报送,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⒉按照条块结合、条管块包、以块为主的要求,凡各镇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由各镇维稳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报送;在县级机关、系统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由各部门、各系统负责收集、报送;跨地区、跨部门或跨系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由事件始发地维稳工作机构收集、报送。
⒊不稳定信息的收集、排摸工作立足点要放在防微杜渐、周密细致上。要充分发挥维稳信息网络覆盖广、渠道畅的优势,把信息的收集、排摸工作渗透到社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全面收集一些预警性、内幕性、前瞻性、深层次的信息。
⒋信息工作重在时效,贵在准确,各相关单位在收集中要以“及时、准确、完整〞为最根本要求,充分发动各方力量,掌握第一手详细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掌握不稳定事件的信息,并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有情必报,反响迅速,准确到位。
第三条维稳信息月报工作的根本方法。定期报送与随时报送相结合,下情上达与要情互通相结合,责任到位与协调配合相结合。
第四条维稳信息月报的组织领导:维稳信息月报工作由各党委(党组)负责维稳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并负有协调、指导、(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检查、监督职责;
第五条各镇要进一步完善维稳情报信息网络体系,镇、村(居)都要明确固定的维稳信息联络员,及时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六条要结合实际,形成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工作网络。特别是镇、村(居)两级要把重大群体性不稳定因素信息的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第七条各部门要对收集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做到定期分析与即时分析相结合,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可能引发的事件、规模要进行预测、评估。
第八条各镇及县维稳成员单位必须定期、不定期以文字、报表形式(有条件的可通过政府网报送,下同),将收集到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苗头汇总后向县维稳办报送。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以文字形式报告,并说明处置情况和进展情况。
⒈辖区内因征地拆迁、平安生产、企业改制、欠薪、环境污染、食品平安、交通航运等引发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⒉辖区内农婚知青、民办教师、三峡移民、“保钓〞组织等方面人员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
⒊辖区内发现的敌特势力、“×××〞分子、非法宗教活动、危害国家平安和破坏国防设施等事件。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随时报告,并附处置情况和开展预测。
⒈涉及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⒉有可能引发请愿、罢课、械斗、堵路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苗头;
⒊有可能引发打、砸、抢等突发性事件的各种情况;
⒋有可能到中央、省上访(包括个访)的或到市机关部门集体上访的各种动向;
⒌其他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的上报内容应包括当前态势、事发原因、造成的影响、处置手段和进程、可能发生的后果预测、后续跟进的措施等几个方面。(对需要请示上级的事项按规定另行请示)
第十二条对突发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情况,除按要求即时向县维稳办报告外,在每月的月报中必须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生的不稳定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每月日前,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县维稳办报送上月总体情况;对突发性事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不稳定事件及时报告,时间紧迫的可先 报告;对持续性事件要实行跟踪报告制度;对节假日等重要敏感日期,要确保二十四小时联系通畅,按上级要求每天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县维稳办负责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收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上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在案,对不按要求上报的,及时予以告知并通报。
第十六条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对下级或相关部门报送的信息要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对本级上报的月报及突发事件的随报也要做好整理归档工作,便于检查。
第十七条维稳信息月报制度是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组成局部之一,是确保政令通畅的重要渠道,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汇报。把信息的摸排、收集、研判、上报情况等,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钩,严格考核。凡对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未认真进行摸排,以及上报不及时错失处置最正确时机,或因上报情况不准确导致处置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引起矛盾激化、场面失控、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研判、报送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对不稳定信息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央、省五部门颁发的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
⒈县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⒉月报汇总报表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XX县区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办公室、县总工会、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经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经济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平安分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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