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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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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2023 年国开 中央电大 法学 本科 十年 期末考试 答题 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说明:编号:1018。 资料整理于2023年6月22日,资料涵盖了2023年1月至2023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3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成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3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标准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 33.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成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 2023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那么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标准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 33.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成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 2023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成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32.简述沿海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那么,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表现在:(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 (4)立法管辖权;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33.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开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具体如下:(1)代表;(2)谈判;(3)调查;(4)保护;(5)促进。 2023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能力。 32.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局部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公海的法律地位有如下规定;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管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33.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023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3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管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管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立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3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答: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那么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2023年6月试题及答案 3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那么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3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违反强行法。 2023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局部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 海洋法公约对公海的法律地位做了如下规定: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管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32.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那么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3.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023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同,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利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能力。 32.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利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正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3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 (2)开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开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紧密相关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开展了,维护国际和平就有了保障;有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环境,才能开展国家问的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国际间进行合作,解决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消除种族歧视,增进对人权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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