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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主义
政治
秩序
建立
维护
论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一
政治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律和伦理道德对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所进行的标准,以及在这种标准下的政治运行状况。
政治秩序具有显著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以及国家所代表的一定社会阶级利益,决定相应的政治秩序。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正是由这些不同的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所决定,国家必然从所代表的利益出发,对政治活动进行有利于其利益开展的标准。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里,存在着不同内涵的政治标准。在某个时期、某个国家所提倡和允许的,在另一个时期、另一个国家可能就是禁止的,历史上不少国家存在着政教合一的体制,现在也还有一些国家宗教对政治的渗透仍很严重。但大局部国家是政教别离的。
政治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当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发生变革时,政治秩序也必然地要随着发生变化。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处在量变的状态时,政治秩序也必然地处在量变的过程中,从而显示出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性,而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由量变跃进到质变时,政治秩序也必然相应地发生质的变革。
完善健康的政治秩序是走向现代化的必要前提。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越高,政治秩序的法制性越强,从而越有利于政治稳定。在变革时期,在新旧政治秩序转换时期,特别要注意用法制来标准政治主体及其活动,以缓解政治冲突,减少社会动乱。
任何国家和政府都希望保持政治稳定,但只有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刻意维护,才能使政治稳定持久地实现并且花的代价小。单纯的行政控制虽然也能在一定时期内使政治稳定,但消极影响也不小,而且为以后留下隐患,一旦导火索出现,政治主体的非理性情绪激发,政治活动的无序化加重,就会引起政治动乱。有不少国家出现过这种情况,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创伤。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方案经济体制,也使得相应的政治生活表现为高度集中和行政直接控制的特点。政治权力深入到社会的每一角落,社会组织发育不全,群众参与低,政治活动少。这也使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了整体的稳定。但那时没有很好地构建政治标准,也使得政治冲突不断发生,政治秩序在一定时期表现出紊乱,如十年“文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党和国家加强了政治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调整了社会政治关系,使政治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总的来说,对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所进行的标准还不具体不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政治主体及其政治活动也必然出现新的变化,迫切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秩序。
二
政治秩序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一)、政治主体参加政治活动资格的限定。政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参加政治活动需要一定的资格,不同的政治活动要求的资格也不同。只有对政治主体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才能把好入口关,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主体排斥在政治活动的大门之外,这样才能从前提上保证政治秩序的有条不紊。这些资格有:
1、个人参加政党,社会组织的资格限定。各个政党和组织都有不同的要求,对此要明确地划分和界定,另外还应该有一些共同的限制条件,如劳教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通过这些条件的限定,主要防止一些组织演变为反对党或黑社会组织。
2、各种组织政党参加政治活动资格的限定。随着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今后必然还会出现更多的社会组织甚至政党。这就必须对他们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防止对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冲击。
3、选举人、被选举人资格的限定。在我国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也有不同范围的选举,这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具体的要求也不一样。要针对不同范围、不同类型的选举,明确地规定被选举人的资格,防止一些投机分子通过拉选票、操纵选举而中选。在我国一些地方选举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况。这一方面反映出没有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选举人素质不高,也需对选举人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以保证选举的公正。
人大代表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于一身,责任重大,应该对其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现在只是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这很不够。应该在提名后经考查合格才能被列为候选人。考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参政议政能力及必备的相关知识。
4、推荐人和被推荐人资格的限定。有些非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位,也需根据不同级别不同专业岗位的要求确定所需资格。候选人的推荐也分不同的范围、不同的层次。这就有推荐人资格的限定问题,可以设想先在全社会广泛地推荐,再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推荐筛选,最后确定候选人。层次越高、范围越小的推荐,对推荐人资格要求也越高。论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内容加载中...这方面要很好地发挥组织和政党推荐的作用。先个人推荐再组织推荐,把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很好地结合起来。这方面要赋予某些领导相应的权力,如政府首长的提名推荐权利,要赋予专家权威的提名推荐权利,可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名单进行筛选或最后拍板。
(二)、开展政治活动的原那么和标准。如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不得损害民族尊严,不得对他人和其他组织有诽谤性的宣传,不得宣扬暴力推翻政府,不得影响公共秩序,活动中不得夹杂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等。
(三)、政治活动的程序。如候选人酝酿、提议和确定的程序,政治主张变为国家决策的程序、政治会议的议事规那么等。这需要在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根底上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具体地设计,对外部有影响的活动要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四)、政治资源的使用。各个组织和政党可以有自己的舆论阵地,有政治主张表达的场所,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可以使用国家提供的公共设施及活动经费,可以到群众中去宣传自己的主张等,对此应作出具体的规定。
(五)、政治主体相互关系确实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如何保证和实现,要通过具体的工作加以标准。多党如何合作也需具体标准,如制定一些政治沟通、政治磋商的标准和准那么。
(六)、政治权益的保护。这包括。各政治主体的财产权不容侵犯,在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的根底上的游行、示威、集会、出版等权利不容侵犯。有对国内外形势政策自由表达自己主张的权利,有自由处理内部事务和对外开展关系的权利。在受到诽谤、攻击和破坏时有要求保护的权利。
(七)、政治主体纠纷的处理和仲裁。在政治活动中主体之间矛盾、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建立调解和处理的机构以及一些方法、原那么和程序,政府内有民政部门来处理,人大可设仲裁委员会,法院系统也可设专门的机构。
(八)、危害社会及政治生活罪的界定和制裁。在政治活动中必然存在一些秘密或公开的活动危害社会和政治生活。必须对这些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制订处理方法,轻那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方面一定要制订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行政方法,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九)、政治活动中竞争的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竞争也必然引入到政治活动中来,一些职位需要通过竞争获得。这就需要确立竞争秩序,要禁止利用有利的地位采取垄断行为,如封锁消息,垄断媒介和场所,要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选票。
(十)、不当交易的限制。这方面要斩断金钱和政治的关系。政治经费的筹措和分配要有章可循,要禁止政治主体间的相互勾结和利用,要制止有偿新闻。
三
政治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它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运用自身的权威,全面地标准政治活动,并强迫那些少数的人们顺从规那么。政治秩序的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用一定的形式将政治秩序标准表现出来,使之成为观念上的标准,成为人们看得见的东西,便于遵照执行。如制定有关法规条例,订立有关章程、协议、规那么等。这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要做的具体工作还很多。
2、进行一定的组织执行活动。如拓宽人民参与渠道,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政治沟通和政治协商等。
3、进行法律、政策、法规、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的宣传、辅导、解释、咨询、说服等协调性效劳工作,使外加的政治活动标准,变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那么。
在建立政治秩序过程中,首先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原那么。这要求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维护最广阔人民的合法政治权益,而不是像资产阶级国家那样考虑如何镇压人民、控制人民。这一原那么还要求政治主体相互之间是合作而不是对抗,是相互监督而不是敌对冲突,是维护和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不是削弱和摆脱共产党的领导。
其次,要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原那么。要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开展水平的不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有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先走一步,给其它地区或部门以示范。要针对封建剩余影响深的问题,注意肃清封建遗毒的影响。
再次,要坚持科学性和合理性原那么。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政治秩序有不同的评价。在这里要注意坚持人民利益标准,建立的政治秩序既符合现实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对政治生活中的有些问题,要用历史的开展的眼光去认识,去作科学的分析,不能死按条条框框办事,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依据现实的开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地修正政治秩序标准。
建立了政治秩序以后,还不能保证政治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还需要对社会主义政治秩序加以维护。政治秩序的维护就是根据政治标准,检查、监控政治运行状况,保护合法的权益,取缔、制止违反政治秩序的行为。
在维护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过程中,首先要准确地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坚持严格按法规政策办事。我们有不少很好的法规政策,但在实际过程中却没有很好地执行。有的人不能很好地理解法规政策,甚至存在着成心歪曲或成心不执行的问题。这样,再好的法规政策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要坚持严格执法和灵活掌握相结合的原那么。严格执行政治秩序标准,并不等于机械地生搬硬套、死守条文,还必须在维护政治秩序的过程中,将其与灵活掌握的原那么紧密结合起来。因为,法规等标准的制订,一方面并不能总是适应政治开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对政治开展又常常带有滞后性的特点。由于政治标准具有可变性,这就要求对一些已不适应政治开展的标准作出正确的分析,以便及时修正、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新问题或政治标准中不具体的问题,可以在有利于政治开展和保护人民积极性的原那么下酌情处理。
再次,要坚持严格执法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严格执法对于政治秩序的维护具有较强的直接作用,但它却常常是消极的、被动的和滞后的。对政治秩序的违反,既有成心的违反,也有非成心的违反;既有直接的违反,也有间接的违反。对于那些成心的、直接的违反行为,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处分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知的、非成心的违反政治秩序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仅仅强调严格执法就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如果人们对政治秩序的标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他们也就不能自觉地、正确地、全面地遵守政治秩序。因此,必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违反政治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特别是对那些集体性的、群众性的活动和行为更应慎重处理,以免激化矛盾。在大局部群众没有觉悟、特别是带有很强的情绪化的情况下,不宜采取强硬措施。在维护政治秩序过程中,效果如何不在于处理多少人,而在于教育了多少人。只有加强说服教育,才能使人们对政治秩序的态度变成积极的、主动的、自觉的行动,即使对那些成心违反政治秩序的当事人,也要本着教育在先、惩罚在后的原那么,进一步强化政治秩序的法制观念。
在维护政治秩序中,要做好信息沟通和信息反响工作,通过信息沟通消除政治主体之间的误解,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反响可以及时了解政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政治运行能够健康地进行。
维护政治秩序,还必须对政治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