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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调解
工作
原则
人员
准则
调解工作原那么及调解人员工作准那么
一、依法原那么,就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道德标准进行调解。
二、自愿原那么,就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根底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注意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而强制调解。
三、不限制诉讼原那么,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人员工作准那么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分。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诉前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
为便民、快捷、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关于相关法律规定和省综治办关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使诉前调解工作标准、有序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对咨询立案时自愿要求和解的简易民事纠纷,立案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引导到诉调对接室进行诉前调解或向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建议书,建议其到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条对调解成功仅需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立案,以适合的村(居)调解组织的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对需要法律效力文书的,予以立案,由审判人员审核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减半收取诉讼费。
第四条诉前调解需在十五天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规定时间内调解不了的纠纷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转入诉讼程序,杜绝久调不决现象。
第五条诉前需要进行依法和司法鉴定,可向诉调对接室或适合的村(居)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由调诉调对接工作室室组织质证并办理委托鉴定事项。鉴定结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直接立案。
第六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做出的承诺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任何人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使用。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
1、依法原那么。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那么。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那么。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XX县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防止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催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主管部门撤换。
1、受理和依法调解本辖区内:
(1)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干群纠纷。(2)企业改革中引起的下岗、待岗纠纷。
(3)城市因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物业管
理纠纷。
(4)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5)邻里因宅基、边界和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
权纠纷。
2、因各种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请愿、群体性械斗纠纷。
3、“148〞协调指挥中心分流的突出重大纠纷案(事)件纠纷。
4、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1、例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
(1)总结工作。分析各类纠纷发生、开展的趋势及调解预防工作形势;(2)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工作措施;(3)研究疑难调解纠纷方案。
2、学习制度
(1)每年组织2-3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六个学习日;
(2)各乡、办事处组织人民调解员每年不少于五个学习日。
3、岗位责任制度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乡、办事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目标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做到人民调解员职责分工明确,有目标、有措施、有奖惩方法。
4、请示报告制度
(1)对各乡、办事处久调不决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以书面材料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乡、办主要领导)汇报,商议采取其他程序解决;(2)对周边相邻乡、办发生有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必须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请示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3)对突发重大事件,人民调解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应立即告知调解委员会主任,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开展;
(4)对矛盾纠纷的解决结果,应向调解委会主任进行反响。
5、纠纷排查制度
(1)乡、镇(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等)参与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2)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调处;
(3)摸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底子,落实纠纷包保单位和包保责任人,及时准确、成功地进行调解处理。
6、登记、统计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各类纠纷的情况和防止各类纠纷激化等有关事项逐项登记,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及时上报XX县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
(2)受理纠纷应填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纠纷发生点、时间、现状、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纠纷原因经过,当事人责任及申诉材料等。
7、回访制度
对已调处的各类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定期进行回访,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思想活动情况,防止和防止纠纷重复发生及矛盾激化。
第三篇: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
1、依法原那么。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那么。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那么。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XX县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防止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催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主管部门撤换。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1、受理和依法调解本辖区内:
(1)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干群纠纷。(2)企业改革中引起的下岗、待岗纠纷。
(3)城市因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物业管理纠纷。
(4)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5)邻里因宅基、边界和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
权纠纷。
2、因各种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请愿、群体性械斗纠纷。
3、“148〞协调指挥中心分流的突出重大纠纷案(事)件纠纷。
4、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1、例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
(1)总结工作。分析各类纠纷发生、开展的趋势及调解预防工作形势;(2)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工作措施;(3)研究疑难调解纠纷方案。
2、学习制度
(1)每年组织2-3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六个学习日;
(2)各乡、办事处组织人民调解员每年不少于五个学习日。
3、岗位责任制度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乡、办事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目标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做到人民调解员职责分工明确,有目标、有措施、有奖惩方法。
4、请示报告制度
(1)对各乡、办事处久调不决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以书面材料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乡、办主要领导)汇报,商议采取其他程序解决;(2)对周边相邻乡、办发生有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必须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请示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3)对突发重大事件,人民调解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应立即告知调解委员会主任,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开展;(4)对矛盾纠纷的解决结果,应向调解委会主任进行反响。
5、纠纷排查制度
(1)乡、镇(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等)参与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2)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调处;
(3)摸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底子,落实纠纷包保单位和包保责任人,及时准确、成功地进行调解处理。
6、登记、统计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各类纠纷的情况和防止各类纠纷激化等有关事项逐项登记,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及时上报XX县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
(2)受理纠纷应填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纠纷发生点、时间、现状、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纠纷原因经过,当事人责任及申诉材料等。
7、回访制度
对已调处的各类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定期进行回访,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思想活动情况,防止和防止纠纷重复发生及矛盾激化。
第四篇: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
1、依法原那么。
2、自愿平等原那么。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