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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5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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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公安机关 人民 调解 对接 工作 机制 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5那么范文 第一篇: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 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深入推进“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方针,合理分流和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的“互动双赢,共促和谐〞,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目标,进一步理顺调解工作关系,构建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新平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流问题,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纷的压力,夯实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立由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公调对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公调对接〞工作。各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三、工作原那么 在开展“公调对接〞过程中,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1 领导下,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进一步明晰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原那么:一是协作联动原那么。将公安资源与调解组织资源切实有效对接,从公安12023接处警源头入手,标准公安机关与调解组织的分流对接机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那么,积极配合各级调解组织妥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重大、复杂纠纷得以及时调处。二是依法调处原那么。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标准的程序,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公正、合情、合理,有效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请并发放聘书,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由3—9人组成,调解室不少于20平方米,室内布臵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建立根底台帐资料。 四、工作目标 通过“公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三降一升〞的工作目标,即: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访、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明显提升。 五、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移交矛盾纠纷的范围主要有: 1、婚姻家庭、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性等民间纠纷; 2、局部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对于情节轻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公安机关在受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做好先期处臵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公调对接〞后出现一推了之的情况。 六、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社会矛盾纠纷,应领先期单独或联合调解组织进行处臵,判明性质后分类移交。一是现场处臵制度。严格执行民警首接责任制,标准现场处臵,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为后续调解奠定良好的根底。基层派出所接到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处警指令后,必须先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开展。对现场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移送调处制度。公安机关按相关程序移送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后,应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双向情况反响制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机关接处警移交的社会矛盾纠纷应严格遵循登记受理、调查核实、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等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公安机关调 处的矛盾纠纷时,应按大调解工作分流的规定及时分流至派出所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等,交流、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相应的预防处臵对策。公安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的应及时通报并报告党委政府。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是培训制度,按照“分类培训、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围绕调解技巧、能力培养,采取案例教学、相互交流、经验介绍、集中授课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全员培训,统一发证上岗。 七、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播送、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调对接〞工作,让群众了解、理解对接工作,自觉接受调解组织的调处,使全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 对于如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提出了几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发挥其整合资源的作用,提高调解技能,加强诉调对接。二是要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引导各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要以司法所为平台,加强调解资源的联动。三是要争取保障,夯实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培训与指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诉调对接工作。 最后,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好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注重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二是要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加强管理与培训工作;三是要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加强和完善工作鼓励机制;四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注重加强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基层工作股) 第三篇:关于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究 黄艳好 【提要】 本文在有关资料和实证调研的根底上,以XX省XX市XX县区实例为视点,有针对性地总结全国各地的“对接〞经验和教训,并对各地的对接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针对广安的具体情况提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的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强大的解纷功能,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先后进行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的各种尝试。在我国,创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似乎与21世纪末西方的“adr运动〞一样,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目前,XX省XX市XX县区亦投身到这股潮流中,积极探索“调访对接〞的新模式。 一、XX县区“调访对接〞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根据XX县区司法局、群众工作局和XX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三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实际调研的情况,下面将从对接范围、对接方式、考核督查等几方面对XX县区“调防对接〞情况作全面介绍,并在此根底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对接范围 XX县区将对接范围限定于“信访事由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民间纠纷;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会办,指示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解决的,需要区调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的事项〞。 由此可见,XX县区所规定的“对接〞范围不仅模糊不清,难以界定,而且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没能较好地理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需要对“对接〞的范围进行重新限定。 (二)对接方式 由于XX县区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因此其对接方式尚不成熟,是属于介于“委托转交〞和“设置附属性机构〞两种类型之间的对接方式①。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到属于信访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后,应及时移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信访部门受理中发现可调案件的,可委托或邀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现场参与调解。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信访部门应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函,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到信访局调解室接受调解。其次,由区司法局牵头,在区信访局内设立调解席和调解室,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专家库成员定时定点轮流值班,制作值班轮次表,实行值班实名登记制度。 无疑XX县区已经初步建立起“访调对接〞的根本框架,但在技术衔接和具体制度层面,仍然缺乏标准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委托、受理与结案的方式尚不够明确,又如卷宗装订、案卷管理、轮流值班的相关制度缺乏规定等。 (三)考核督查 XX县区把“调访对接〞当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将其工作绩效纳入了年度维稳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量化考核。一方面,对工作缓慢、措施不力或严重不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各地“对接〞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调访对接〞模式探索的同时,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开展的程度和取得的绩效必然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经济兴旺的中心城市由于其充分的公共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通常其“对接〞方式比乡镇更先进、更完善。而且,在汇总全国经验的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可以作为典型的乡镇“对接〞经验远没有各大城市丰富具体。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将各地 的经验进行一般性的类型化分析,根据对接方式的复杂难易程度,按从简单到复杂的流向,归纳出几种最根本的“对接〞方式,以便能让各地根据自身的财政等具体情况加以选择,从而克服这种城乡之间的差异。 (一)信息互通 这是“对接〞最简单的初步方式。所谓“信息互通〞指案件信息的相互通知汇报。具体而言,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信访案件或者当事人有信访苗头的,及时通知信访部门;同样,信访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假设发现有关人民调解的案件,那么通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予以处理。 这种“互通〞实质上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案源信息传递的外表,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案件转移或者委托程序,因而与下一种模式相区分开来。在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对接〞方式也仅做到这一步,至于它们所声称的其他各种“对接〞方式因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和环节,成了地方领导宣扬“政绩〞的工具。虽然这种对接方式不具有任何具体的程序和模式,但由于其及时的通知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而且几乎不花费本钱,所以在广阔乡镇地区均可采用。 (二)委托移送 委托移送指当信访局(办)受理信访申请后,认为其符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条件,即委托移送给当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是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最根本也是最常见的模式,如XX省XX市XX县区亦采用这种方式。这种简单的对接方式能主动地对纠纷进行适当分流,有利于节约本钱,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这种方式能被广阔地区所普遍采用,却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程序混乱等现象,仍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标准。 (三)人员兼任 人员兼任主要表达在具体负责“调访对接〞的工作者的多重身份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居(村)委层面,居(村)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调委会主任分别作为人民调解信访代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员,如XX省XX县区;另一种是实行人民调解、治保、信访工作“三员合一〞制度,如XX省临安横路乡。此外, 人员兼任还可以指信访信息员,因为他们既负责引导信访、汇报信息等本职工作,又常常充当人民调解员的角色②。这些对接经验都实现了机构和人员的整合,有建立纠纷解决中心的倾向。这种对接方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效果,同时也节约了劳动力资源。但职务与公职地位的差异将不利于该对接方式的开展。虽然较前二者更为复杂些,但此方式也易于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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