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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我国
公务员
考核制度
完善
思考
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的根底上,就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以此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关键词]
公务员
考核制度
完善
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考核是录用的前提,是培训、奖惩、职务升降、辞退等各项管理的依据,考核的方法是否科学,考核的结果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其他的各项管理。政府曾投入大量精力积极致力于考核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有许多问题没得到解决。本文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说起,探讨了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此根底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以此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1994年3月8日人事部颁发〕,以及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阶段性考察与评价制度。[1]公务员考核,重点是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考核工作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性认识缺乏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监督人员〕和被考核者。少数考核人员认为“考核年年搞,年年老一套〞,考核形同虚设,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缺乏。有的考核者情面观念重,怕得罪人的思想很深,是非观念淡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做“好好先生〞;或者大搞远近亲疏,感情用事,以偏概全。另一方面,被考核者不重视考核,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敷衍了事。还有一些公务员认为只要有关系、有人情,一切都可以搞定,不是以职位要求为工作准那么,而是努力与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以期通过考核。
〔二〕考核方法简单化,缺乏科学性
按照规定,公务员考核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领导考核,轻视群众考核,使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脱节。在公务员考核实践中,我国十分重视直接领导对下属的考核评价,往往会无视了群众对公务员的评议和考核,使公务员自觉接受民众监督成为一句空话。二是重视定性考核,轻视定量考核。由于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的根本标准规定得比拟原那么,过于笼统,一些单位和部门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对多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而是随便定几条,停留在定性的根底上。三是重视年度考核,无视平时考核。目前我国仍缺乏一套系统且实用的平时考核方法,许多单位和部门也不重视平时考核,致使平时考核弱化,无法为定期考核提供参考。[2]
〔三〕考核的标准模糊,不确定公务员制度论文:
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兴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工作性质相关性极高的非领导职位没有完全划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特定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和权利没有完全理清,这使得公务员考核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衡量,无法判定公务员是否完成了本质工作,抑或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的质量如何。同时,由于现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局部〔即将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中还包括了“廉〞的考核[3]〕,并且注重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并没有明确进行细化,许多单位仅依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大体相同,没有表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根本要求。即便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处于同一考核层面。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
〔四〕考核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缺乏监督机制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考核主体的责任作了一般性要求,但并未明确规定各个考核主体在各个考核环节应负何种责任,如认真履行了责任有何奖励、失职失误如何追究。[4]结果导致在考核实践中,一些考核客体〔被考核者〕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有严重问题的仍能在考核中轻松过关。考核主体或碍于面子,做好人,或与被考核有私交,在考核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心放水,使得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政府依据这样的考核结果用人治事,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五〕考核的程序标准性不强,民主性、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缺乏
按照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根底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然而实际的执行中,许多部门、单位对考核程序并不重视,让群众参与民主评议的意识淡薄,存在“以评代考〞、“平均主义〞和领导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考核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群众的参与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有时也得不到考核部门的足够尊重,使民主程序徒有形式。相当多的单位以写条子举手或抓阄的手段来区分公务员考核等次。或者即使搞了民主测评,又很少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往往是为了测评而测评,搞纯粹的形式主义。此外,局部单位和部门不重视考核结果的反响,对公务员只反映考核等次或领导评语,而不说明原因及改良意见,有的单位甚至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者本人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时,档案入档经常发生考核表格缺项,无本人签署意见,填写潦草等现象。
〔六〕考核结果等次偏少,结果使用缺少鼓励性、刚性和反响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实际上不称职的公务员只占极小的比例,绝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出现称职等次的大平台,考核评价效果不明显,而优秀人员一般只占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在考核中出现了部门不分绩效优劣一律按比例〔一般都按上限〕分配评优名额,公务员中轮流坐庄当优秀的现象。这也是社会普遍反映等次偏少的原因所在。
从考核结果的使用上看,公务员考核的鼓励功能是通过考核确定等次,根据工作成绩进行奖惩来表达,然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使用仍然缺乏力度,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无法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公务员考核结果兑现环节上缺少刚性。奖励等各方面没有拉开距离,也影响了考核鼓励作用的发挥。[5]
2公务员制度论文:
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此外,就我国目前的简单反响方式而言,考核并没有起到提高绩效的作用。许多单位只是将考核结果简单的通知被考核者,而并没有进行必要的面谈,也没有将被考核者存在的问题提出来,所以被考核者也就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缺乏之处,也就不可能谈改良。
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和几点建议
第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立考核理念
公务员考核制度要真正行之有效,首要的是公务员观念的转变,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要加强考核者的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同时,公务员要不断提高对考核的认识,切实确立一种考核的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德为先〞的理念和全面考核、突出绩效的理念,以此保证考核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二,建立多样化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方法,力求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科学的考核方法是保证考核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实行“三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的考核。首先,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既要做到以领导考核为主,表达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考核效率;又要走群众路线,进行多层次、多视角、多侧面的考察,对公务员做出全面评价,要注意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或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其次,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要认真实行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制度和工作日报制度,详细记载公务员平时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真正做到考之有据。最后,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在进行考核时,可以参照其他国家记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几个指标都进行量化,分解为假设干要素,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和权数,然后确定不同类别、层次职位各要素的等级标准和分数线,加总即得出某一职位的公务员的分数,对照相应的等级标准,即可得出被考人的等次。对于公务员的思想、动机、信念、价值和态度等不能量化的要素仍采用定性的方法考评,采用先分项评分,后综合评语,这样就能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及其科学性,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第三,建立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标准体系,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随着社会的开展,行政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对公务员的要求日趋提高,考核的内容也日益增多,考核的触角延伸到德、能、勤、绩,甚至于廉等各个方面。在实际的考核中,考核标准是考核工作的主要评价依据,标准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考核工作的成败。
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这是制定考核标准的直接依据。其次,要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要求制定适于不同层级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特别要符合职位职责要求。再次,要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不同,实行分级分类考核。[6]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应当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职务性质和业务要求,依层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从而形成一个不同类别、层次公务员考核评估的综合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最后,增加公务员考核等次。前面已经讨论过,即将实施的新公务法还增加了一个“根本称职〞的等次〔现行的操作中有时也采用了这样的做法〕,但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仍然过少,不能反映公务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影响了考核的客观性、准确性。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可以将中国公务员考核等次设定为五档,重新确定每个档次的根本标准,使公务员考核更有意义和价值。
3公务员制度论文:
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第四,实行公务员考核责任制,明确规定,加强考核过程监督
我国建立公务员考核责任制,就是要从制度上明确一个责任机制,以此对公务员考核的各主体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做到有功赏功,有过究过,功有人领,过有人当。[4]所以,必须明确规定在各种公务员考核的各个环节中考核主体应负的责任以及考核结果失真失实时,考核主体必须承当责任,进而保证考核进程和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过去公务员管理上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公务员考核制度不完备不无关系。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负有考核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为此要建立公务员考核举报、考核申诉和考核结果反响制度。此外还要加强群众监督。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考核工作及时地跟踪评估,才能进一步切实加强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监督。
第五,标准考核程序,健全考核的反响制度和监督机制
公务员考核能否到达既定目的,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与考核程序的标准性密切相关。在实际的考核中,考核程序必须做到严格、严谨,且与公开、民主相结合。
首先,要强调对考核程序的重视,采取一切措施杜绝走过场的现象,在广泛开展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根底上,充分发挥考核小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作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考核。其次,健全考核结果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