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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法人
治理
结构
存在
问题
完善
对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国企改革关系到中国梦的成败,其中关键其能否顺利建立符合市场机制和法律标准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文围绕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指出目前国企改制后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革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32023-914x(2023)12-0046-01
公司法1993年出台以来不断完善,但困扰国企深入改革的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依然存在,要真正建立起鼓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理论上,改制后的公司因国家股的存在,全民所有是个很空洞的概念,造成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国家没有人真正对其企业亏损负责。同时,企业经营者可以乘机谋取私利,从而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间的制衡关系遭到破坏。
(二)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国企没能成为市场主体
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国企改革没能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大局部还是国有独资,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难以到位,企业内部多元利益主体制衡,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由于产权过分集中,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是尚未建立,而社会个人持股有限,投机气氛浓厚,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开展,更注重公司短期股价,即便有小股东关心,也因股权比例低而心有余力缺乏。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1.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标准。一些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产生,董事的任命和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董事的产生具有很大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由于没有立法和合理的报酬,董事们往往不敢法独立行使职权。
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常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国企董事长还兼任国企国资代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很容易重复改制前的管理模式,董事会取代了经理层,而不是监管经理层,董事会代表股东权益的作用失效。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能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
(五)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从发挥。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局部。但国企改制后一般是国家占股权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国家指定,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作用,另外,很多监事对企业了解甚少,根本不来企业,何谈发挥作用。
(六)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许多国企改制后对干部的管理模式仍然沿用老一套,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不符,徒有公司的外表,根本表达不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层层制衡的关系。
实际说明。一方面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权力制约的空缺,另一方面法人治理在推行中本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开展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福利、保险等事项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上述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如何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委会及其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
在现行国企干部管理体制下,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干部管理体系中级别相同,二者关系的协调有些是公司法难以标准的。与此类似,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关系也如此,在党委领导下的工会也因此受到影响。实际上,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即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人际关系成了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
二、从法律层面探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克服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现象。因此,笔者认为:
(一)完善国企改制立法
虽然,有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法确保出资人到位,国资委也独立于政府部门,但要将国资管理和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优化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企改制后,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董事会封闭运作,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未能落实。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现股权多元化;由此,“三会〞和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才能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三)真正突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建立合理股权结构,防止股东大会被控制,从而保证股东会、董事会人员选举产生。这样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发挥其真正作用。
(四)强化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核心作用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杜绝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优化其结构和功能,以防止公司出现多个决策中心;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所害小股东权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给予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得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4.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董事代表股东利益。
(五)进一步完善公司经理层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竞聘、鼓励、约束机制,这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1.实行股权鼓励,完善经营报酬制度。根据公司的规模、性质等具体情况实行经营者持股,同时,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防止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完善竞聘制度。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六)强化监事会职能、真正发挥监事会作用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选举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应忠实履行职责,监督纠正公司、董事、经理层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
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权利与义务;引进外部监事制度或实行混合监事制度。
国企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支柱,国企改制二十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问题不能回避,为了是国企更快更好地开展,标准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探索国企深入改革,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营者期权与股票期权实务讲座将以.股票期权:国企与经营者双赢的选择[r].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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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海藩,吴光辉.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践的新探索;白谦德.修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标准化障碍及其完善对策[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3]梁慧星.民商法丛论(第一卷).王保树.股份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c].法律出版社.
[4]王保树.公司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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