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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高院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指导意见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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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徽 关于 证人 鉴定人 侦查 人员 出庭 指导 意见 新编
安徽高院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指导意见 安徽高院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指导意见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 皖高法[2023]35号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2023年2月13日 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屡次反复,存在较大矛盾,证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证人证言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但该证人证言未涉及或者所证明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被告人、辫护人提供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虽收到取证的申请,但均未向其取证、核实的; (五)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的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 (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的依据等有较大争议的; (三)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涉及侦查活动的相关事实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的; (二)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且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存在争议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的; 第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向人法院提交出庭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姓名、身份等有效信息,同时说明申请理由以及拟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就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并将决定告知申请方。 第六条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符合本规定第 三、四条,有必要出庭的,可依职权通知其出庭。 第七条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等,并同时告知控辩双方。 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一方在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证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境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五)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确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通过视频等式作证。 第九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司法警察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十条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人员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十一条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应领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领先由法庭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也可以依次发问,一般先由控方发问,如果证人证言、鉴定人陈述对被告人不利的,也可先由辩方发问。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对事实认定及量刑情节具有关键作用的问题,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交叉发问;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庭审结束后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的作证局部,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二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的规那么: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发问。 第十三条控辩双方因对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关而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证言。 第十五条对无法通知或经通知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证人、侦查人员,申请方可将其书面证言作为证据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后认定。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审判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作证人员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平安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审判期间作证人员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必要时,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十九条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予以补助。范围、标准按照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项经费保障暂行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适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3年2月13日印发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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