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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方案
2023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制度
建设
方案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方案
一、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催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工程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向人社局签订保证书,确保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单位的惩罚和监管力度,标准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严格审验工程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公安局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的抄告,负责依法撤消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信访局负责做好欠薪上访人员的劝返和矛盾化解工作,在协调处置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中,依照职责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区办理,并及时反响办理结果。
(三)落实乡镇区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各乡镇区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得同意或默许工程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在本辖区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乡镇区属地监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催促辖区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用工备案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全力做好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置、稳控等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欠薪问题要重点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
二、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我XX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企业新建扩建和其他专业工程工程建设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本意见印发后,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以前未交纳保证金的单位,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全部交纳到位。
(二)收缴标准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在工程开工前交纳至市人社局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1.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4%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2.市内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10万元。
3.市外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4%交纳。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交纳保证金。
4.对施工企业交纳保证金实行诚信奖惩制度,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下浮50%的交纳额度;对发生过两起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施工企业,由市人社局将其保证金交纳额度提高50%。
(三)保证金启用及返还
保证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工程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工程中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1.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核实的,由工程工程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市人社局启用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用。
2.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催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启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将启用的保证金补齐。
3.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交纳单位即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市人社局在确认交纳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交纳单位。
(四)明确责任分工
1.建设单位要对承揽本单位施工工程的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适时监控,随时掌握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逐月报告工程所在乡镇区劳动保障所和工程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本人。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拨付款项前,要主动与工程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联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工程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过程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3.市人社局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启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保证金交纳、启用和返还工作的标准运行,并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效劳;要成立专门队伍,加强日常对各建设和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按时足额交纳到位;负责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全程监督。
4.建筑领域、企业新建扩建工程、对口专业工程工程的主管单位对该工程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负总责,做到保证金收缴到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5.住建局在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必须查验保证金缴纳凭证,凡不能提供缴纳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明确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工商局在为施工企业办理年度报告、住建局办理竣工备案或房产登记手续时,都要查验是否有市人社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信、安监、环保、国土、供电、水务、银行、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保证金制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五)严格落实责任
1.工程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各自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工作。对未缴纳保证金强行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由工程工程主管单位负责追缴保证金。因保证金收缴不到位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和越级上访的,严肃追究主管单位责任;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未缴纳工资保证金,住建、工商、环保、工信等部门又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此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人社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家政效劳等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催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建立招用人员备案登记台账。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原劳社部发(2022)22号)和XX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等制度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那么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每次支付工资3日前,应在工程所在地明显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与工程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联系,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催促施工企业结合劳务实名制,必须建立职工名册、考勤登记、进出场登记等管理台账,造好工资支付表(内容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和支付金额等内容),并逐月向建设单位申报。所有台账不得伪造、隐匿、销毁,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严控用工主体不明和用工混乱等问题。
(二)实行无障碍举报投诉制度。人社局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88049639),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对所有第一次来访举报,都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立案等程序。催促落实建筑施工工程信息、权益维护公示制度,明示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信息和属地监管机构办公地址、投诉 ,切实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三)严格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住建局要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工程审批管理,将拖欠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催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依法严厉处分,责令企业一律停工标准改正。
(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标准处理程序和处置流程。发生因恶意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和乡镇区负责人要迅速启动应急措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稳控劝返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按照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由各分包市领导和有关部门、乡镇区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要建立健全欠薪预测预警信息收集和重大欠薪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对人社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安局要提前介入,与有关乡镇区和部门共同做好询问笔录、证据收集、查封账户等工作,确保案件快立、快查、快审、快结。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