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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虞姬村
计划生育
村民
自治
章程
虞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23年2月15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人口与方案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2023年2月15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订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方案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村方案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方案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学习方案生育的方针政策,催促村民遵守方案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方案生育手续。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间向村民宣传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2次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病效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效劳。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方案执行、照顾生育对象、方案生育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接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的权利。
(三)有享受方案生育效劳和生殖保健效劳,查环、查孕、查病的权利。
(四)有监督本村人口方案执行的权利。
(五)有获得生育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
(六)有享受政策规定的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接受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执行方案,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方案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环情检查,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如方案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
(四)已婚孕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到外地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乡方案生育效劳所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口方案生育协议,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反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检查的情况。
(五)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六)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先需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填表上报,乡政府审查,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办理二孩生育证。
(七)不得非法抱养婴儿,禁止弃婴。
第三章
第七条村制订诚信方案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方法,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诚信方案生育户的奖励。奖励与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诚信计生有关规定的,要进行相应处分。
(一)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村民,按照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二)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不能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有政策外生育或“两非〞行为的,取消既定所有诚信小组成员的物质奖励,取消当事成员的诚信资格。
(四)对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平安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罚。
第四章附那么
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委会。
第十条本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篇: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xxxxx居委会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方案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方案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XX县区方案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方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方案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居委会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居委会党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方案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章
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方案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方案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障。按法定程序委托方案生育协会具体负责方案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方案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方案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方案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章
居委会计生协会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方案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方案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方案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居民实行方案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八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方案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方案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效劳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效劳。
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平安、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开展的权利。
第十四条实行方案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获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一孩育龄妇女49周岁内,20年以上无引流产史,一次性奖励
元,到年底经公示核实后兑现。
(二)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
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街道补贴500元,居补贴215元;一孩育妇方案外怀孕主动人流(放环失败怀孕)补贴
元;
(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培训班每天补贴40元;一孩育龄妇女参加b超查孕查环和妇科检查每次补贴5元或相当于5元的实物。
(四)居委会居民年老发放退休金每年20230元。
(五)方案生育家庭父母或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轻重一次性补助20230—202300元,补助对象及标准由居委会两委会讨论后确定。
(六)双农独女户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年奖202300元,连续补助15年。
(七)困难户补助,如是方案生育家庭发生困难的,可增加20—50%。
凡在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明显;评选上方案生育文明家庭户;举报他人违反现行方案生育政策调查属实;外来流动人口自觉服从和执行方案生育的等对象到年底经评选后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居委会民实行方案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
务
第十七条居委会民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居委会民有依法标准生育行为的义务。第二十条居委会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效劳。
第二十一条居委会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居委会居委会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居委会委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催促居住人到便民效劳中心办理暂住证、和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怀孕的育龄妇女应提交一孩生育证明和再生育证明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催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和向居委会委会举报无证怀孕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居委会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催促。
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委会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方案生育合同
第二十四条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居委会组织、居委会民在实行方案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章程内容,制订方案生育合同,居委会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方案生育合同的居委会民和家庭,不得享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情追回局部或者全部的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2223年3月2023日的居委会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会长职责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重要会议;
3、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4、做好协会的外联宣传、协调工作。筹措协会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