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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局医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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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局 医疗 管理办法
工商局医疗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效劳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工程: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 。 (一)至 (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唐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播送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播送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2023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效劳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撤消有关诊疗科目,直至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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