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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未成年人
社会
保护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23)240号)要求,为完成试点任务,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xx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风险评估、帮扶干预〞联动反响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根底、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护对象及试点范围
试点救助保护对象由原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延伸至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非法雇佣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身体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试点范围。各县确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6个村(社区)进行试点,崆峒区与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市重点试点单位,确定不少于3个相对较贫困、偏远的乡镇(街道)、12个村(社区)进行试点。
三、主要任务
(一)打牢监测预防根底
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在社区(村)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协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社区、学校的根本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根底数据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儿童效劳中心,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效劳。
(二)建立发现报告机制
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积极发动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小区夜间保安人员、环卫工人、城管、公交司机、出租车司机等,对发现困境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报告信息。以救助管理机构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 ,受理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与公安机关、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三)实施风险等级评估
1.划分风险等级。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不同,可将未成年人按困境等级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四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教育失当或疏于管教,缺乏良好的引导或情感关心,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导致行为偏差或受到侵害的。三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伤害严重,即遭受侮辱、辱骂、歧视、漠视及不公正对待,而且长期缺乏情感关心的。二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程度比较严重,长期受到虐待、威胁,面临暴力或伤害风险的。一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受到严重暴力、性侵害、吸毒、被遗弃等威胁生命平安,可能造成重大心理伤害,产生严重行为偏差的。
2.组织专家评估。各救助管理机构要成立由医院、学校、社会等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要进行专家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个人档案,评估风险等级。
3.建立信息库。救助管理机构根据排查、筛查和评估情况,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进行数据录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根本信息档案,与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根底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制定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四)开展分类帮扶干预
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帮扶。对处于四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与家庭、学校沟通,对其进行情感关心、帮助引导,培养未成年人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融入家庭社会,步入正常。对处于三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效劳,对贫困家庭帮助或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处于二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指导村(居)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效劳。要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心理干预工程,通过心理咨询治疗、家庭监护效劳和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干预对象实施“一对一〞或“二对一〞的专业心理干预与疏导,帮助其增强心理正能量,促进自身康复和社会功能恢复,提高自我抗压、自我解压能力。对处于一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五)构建社会保护网络
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明晰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防止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效劳体系。明确各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整合层级资源,发挥网络优势,做到上下联动,多路合围,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四、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开展,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本地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库,填写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汇总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根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低保等保障范围,对查找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妥善安置。建立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工作人员培训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加大对困境未成年人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困难的农村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贴)等政策的力度。按政策为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城市随迁人员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升学便利。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建立在校困境学生档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帮扶。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及心理咨询师培训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和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家庭暴力、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发现困境未成年人及时告知、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为无着的流浪未成年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提供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信息。支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
宣传部门。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综治部门。负责将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
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建档、帮扶工作,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效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费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将已具备就业能力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效劳。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非法用工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防控、救治康复等工作;医疗机构接到群众拨打困境未成年人的急救 后,及时安排医护人员出诊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费用结算移交工作。
城管部门:
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流浪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信息,充分利用城管数字化平台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流浪困境未成年人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共青团组织。负责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规划,发动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妇联组织。负责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残联组织。负责为困境残疾未成年人开展康复、教育和就业培训援助,掌握残疾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并纳入扶残助学工程。
其他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发改委等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困境未成年救助保护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3月1日—3月底)。按照民函(2023)240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启动阶段(2023年4月1日—2023年5月底)。各县区研究制定本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区域,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开展宣传、发动。
(三)推进阶段(2023年6月1日—2023年12月底)。组织试点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认真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和家庭的根本情况,分类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信息档案。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特点、工作难易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干预,市上定期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督查。
(四)总结深化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底)。对各单位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对试点成效明显,有推广价值的,归纳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在全市深化推广,构建具有xx特色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兼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依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建立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解决工作难题。要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进度安排、指定具体经办人员。
(二)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机构软硬件设施,有条件的县区要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工作职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要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三)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并列入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播送电视、报刊、网络媒体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假设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24号)作为宣传重点,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同时,积极发挥村(社区)对群众宣传教育的功能,扩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知晓面,发动广阔人民群众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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