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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许可
责任
追究
制度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保证本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那么、xx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根据其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所承担的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定程序是经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成心或过失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因承办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承办人或者审核人承担过错责任。
审批人在审批行政许可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
(三)受理、审查、决定、撤销行政许可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能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八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考试,或者不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九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成心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
(四)连续屡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
(五)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由于一般过失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实施行政许可过错发生后,主动成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过错发生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行政赔偿,赔偿之后可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发生严重过错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过错的部门,年度内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五条法制工作部门、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人事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主动纠正本部门发生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法制工作部门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发现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需要追究过错责任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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