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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3
对于
学习
宣传
贯彻
中国共产党
基层组织
选举
工作条例
汇报
天道酬勤
对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汇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汇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汇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汇报一
县委组织部:
我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引导全局党员干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将条例纳入局8月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重要内容,集中组织学习,坚持原原本本学,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党务干部等抓好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能力。
二是结合今年局党支部换届选举,要求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强化监督自查,确保条例不择不扣落到实处。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汇报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根本遵循。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的力量源于基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要扛起硬核责任,以硬核作风做到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切实抓牢抓实选举各项工作,选出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领头雁〞和党代表,锻造坚强战斗堡垒,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有“章〞必循,就是要以条例为“硬杠杠〞,学懂弄通做实。“任何语言都是苍白的,你唯一需要的就是执行力,一个行动胜过一打方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严的执行力才有强的战斗力。新条例有总那么、代表的产生、委员会的产生、选举的实施、呈报审批、纪律和监督、附那么共七章四十一条,对基层党组织的选举条件、选举程序、选举要求等重要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新一轮基层党组织换届在即,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抓好条例学习教育培训,学深悟透条例的新精神、新变化、新要求,牢牢把握根本点、重难点、关键点。不“以经验代法〞,不靠“旧本本〞去“按图索骥〞,不照“老黄历〞去“生搬硬套〞,严格履行条例规定,为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做好充分准备,确保选举环节依法依规、选举过程标准有序、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执“章〞必严,就是要以条例为“硬标尺〞,从严选优配强。“尚贤者,政之本也〞,选人用人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容不得半点马虎,掺不得任何“水分〞,只有选出过硬的基层党组织“班子〞,才能保证有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条例为标尺,练就识人察人“火眼金睛〞,全面精准选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党员代表。用好“放大镜〞,严把“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党性原那么、工作能力、道德品行,坚决把“浑水摸鱼者〞“滥竽充数者〞挡在门外,选出“过得硬〞的“得力干将〞。用好“显微镜〞,严把“考察关〞,多侧面“看〞、多渠道“听〞、多角度“比〞,注重看其在乡村建设、产业开展等工作中的实绩,选出“能带富〞的“改革闯将〞。用好“广角镜〞,严把“监督关〞,多形式、大角度、全方位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着重察其在大战大考、为民效劳中的表现情况,选出“善治理〞的“攻坚猛将〞。
违“章〞必究,就是要以条例为“硬规矩〞,绝不姑息纵容。“欲知平直,那么必准绳;欲知方圆,那么必规矩。〞条例列举了各种非组织行为和破坏选举行为,明确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纪律。要坚持抓早抓小、挺纪在前“治未病〞,对任何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早制止,把“打擦边球〞“暗箱操作〞式破坏选举的“隐患〞“扼杀在你摇篮里〞。要突出教育在先、警示在先“抓预防〞,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将正面典型和反面案例结合起来,念好“紧箍咒〞“制度经〞。要强化监督执纪、高悬“利剑〞“严问责〞,对任何破坏选举风气的线索要深究到底,查实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条例真正“长牙〞“带电〞,以坚强的纪律保障为基层组织选举保驾护航。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汇报三
习近平总书记6月29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谋划,精心组织,全程把关。我们党有着90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是一个在14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须臾不可小觑、不可放松。事实早已说明,选出一个好班子,造福一方百姓;选出一个差班子,耽误一方开展。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选举工作至关重要。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方针、促进乡村振兴、稳固党长期执政的有力组织根底和坚强战斗堡垒,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确保基层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为基层各项事业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不同程度存在民主意识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对选拔人才缺少后期监管等问题。因此,需对症下药、多管齐下,用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一是把好“学习关〞。通过“三会一课〞、微视频、集中学习、宣传栏、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多维度宣传条例内容,让广阔党员了解知晓。二是要把好“审核关〞。严把政治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硬的优秀党员选入班子内部,最大限度做到人适其位、人尽其才。三是要把好“监督关〞。在选举工作整个过程中,做好党内监督及群众监督,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监督监管机制、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及党员奖惩机制,鼓励党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强化制度执行力,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 日印发〕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表达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那么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那么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数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那么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层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中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选举人作自我介绍,答复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督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中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中选。中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