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06
木结构
工程施工
验收
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3 年 11 月 1 日关于颁发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关于颁发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 273 号原建筑工程部批准颁发的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交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工学院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修订,已会审定稿。现经我部审查,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 GBJ206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哈尔滨建工学院“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作再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修 订 说 明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施发字 168 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第 385 号通知,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对原建工部批准颁发的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1973年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参加修订的有吉林、黑龙江、江西省建委,福建、广东、云南省建工局,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所属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天津大学、福州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广东省林业科研所、北京光华木材厂、牙克石林管局及林业设计院、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等。在修订过程中,对木结构使用条件不同的南北各个地区,进行了调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吸取了近年来较成熟的木结构科研成果。原规范分五章九节共 107 条和八个附录,修订后的规范分六章十四节共 140 条和八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1.针对我国目前木材供应的实际情况,补充了采用东北落叶松、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木麻黄等树种木材时,应采取的保证质量的措施,改变了原规范只适应优质针叶材施工的状况。2.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增加胶合木结构的内容,并将其单独列为一章。3.删去一些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且对木材利用率不高的结构形式,例如键合梁,板销梁等等。4.补充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工程实践和科研成果所证明的经验,例如钢木桁架、支撑和锚固及有效的防腐、防虫、防火药剂和处理方法等等。5.适当补充为适应对国外承包工程和国内标准较高的建筑要求的规定,例如在门窗的选材标准中,增添要求较高的一级标准等等。6.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原规范中基于施工条件较差和技术水平偏低的要求,作了一些修改。此外对原规范某些条文前后重复、次序安排不当、措词含混不清以及个别错误都作了修改。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目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木结构和木构件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桁架和梁第三节 屋面木骨架第四节 支撑和锚固第五节 顶棚和隔墙第六节 保管第三章 胶合木结构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结构用胶第三节 胶合木结构的制作第四节 小料、短料胶合门窗第四章 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 门窗第三节 其他细木制品第四节 保管第五章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第六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名词对照表附录二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附录三 木材含水率的测定附录四 胶结能力的测定附录五 胶合指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附录六 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附录七 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附录八 规范用词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木结构及细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第 1.0.2 条 木结构及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第 1.0.3 条 木制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指示,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材小用、长材短用及优材劣用。第 1.0.4 条 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成批制作的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第1.0.5条 木制品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第 1.0.6 条 木制品在保管和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及曝晒。第 1.0.7 条 木结构中钢材部分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规定。第 1.0.8 条 木制品的施工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5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7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8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9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0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2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4而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各部分的对应孔位完全一致。受剪螺栓(例如连接受拉木构件接头的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 1 毫米;系紧螺栓(例如系紧受压木构件接头木夹板的螺栓)的孔径可大于螺栓直径 2 毫米。第 2.2.9 条 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的钢号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钢件的连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5接均应用电焊,不应用气焊或锻接。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第 2.2.10 条 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用两块或多块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受拉螺栓(包括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的圆钢腹杆以及保险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根据螺栓直径和所用的树种从附录七中查得。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厚度不应小于 0.25d(d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 4 毫米;二、正方形垫板的边长和圆形垫板的直径均不应小于 3.5d。第 2.2.11 条 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一、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二、桁架的主要受拉腹杆(例如三角形豪式桁架的中央拉杆和芬克式钢木桁架的斜拉杆等);三、受振动荷载的拉杆;四、直径等于或大于 20 毫米的拉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7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8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92.2.20)。木楼盖、底层木地板(指在木搁栅上铺设的)等隐蔽的木结构应设置通风孔洞。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在木柱下应设柱墩,以防受潮。严禁将木柱埋入土中。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0第 2.2.21 条 木结构及其构件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防腐处理(见第六章及附录六):一、露天结构;二、木楼盖、底层木地板及其搁栅;三、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结构接触处;四、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第 2.2.22 条 在虫害(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家天牛等)地区的木结构应进行防虫处理(药剂配方及用法见附录六)。第 2.2.23 条 木结构或木构件与烟囱、壁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第2.2.24条木结构或木构件支承在防火墙上时,不应穿过防火墙,并将端面隔断。第三节 屋面木骨架第三节 屋面木骨架第 2.3.1 条 檩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檩条截面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第 2.2.15 条的规定;二、简支檩条的接头应设在桁架上,并应保证支承面的长度;三、弓曲的檩条应将弓背朝上;四、檩条在桁架上应用檩托支承,每个檩托至少用两个钉固定,檩托高度不得小于檩条高度的 2/3。不应在桁架上刻槽承托。第2.3.2条 椽条应平直铺钉不得歪斜,其接头应设在檩条上,并错开布置。椽条在每根檩条上均应用钉固定,在屋脊处应用螺栓或钉相互牢固连接。第 2.3.3 条 屋面板可用平缝、高低缝或斜缝拼接,木板宽度不宜大于15 厘米。屋面板的接头应分段错开,每段的长度不应大于 1.5 米。屋面板应在屋脊两侧对称铺钉,逐段封闭。第 2.3.4 条 封檐、封山板应平直光洁、采用燕尾榫(图 2.3.4,a)或龙凤榫(图 2.3.4,b)镶接,不得平接。封檐板下边沿应较檐口平顶低 25 毫米,防止雨水浸湿平顶。第四节 支撑和锚固第四节 支撑和锚固第2.4.1条 应在安装桁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时安装脊檩及主要位置的檩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同时安装时,应安设可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1靠的临时支撑,以防桁架侧倾。第 2.4.2 条支撑杆件与桁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钉连接或抵承连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及其整体刚度,在 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安装圆钢斜杆的上弦横向支撑时,应拧紧其调整长度的装置,使圆钢斜杆张紧。第 2.4.3 条 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及山墙锚固:1.桁架及天窗脊节点和其他上弦节点或其附近的檩计无要求时,可在 1216 毫米的范围内选用。第 2.4.4 条 桁架支座与纵墙或柱、木柱柱脚与基础均应用螺栓锚固。第 2.4.5 条 在抗震设防地区,除应遵守第 2.4.3 条和第 2.4.4 条的规定外,尚应将顶棚主梁或顶棚搁栅、楼板梁与墙或柱用螺栓锚固。第五节 顶棚和隔墙第五节 顶棚和隔墙第 2.5.1 条 保温顶棚的主梁应悬吊在桁架下弦的节点上,顶棚搁栅固定在主梁上(图 2.5.1)。非保温顶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2顶棚的吊杆宜采用圆钢,非保温顶棚也可采用木吊杆,但应采用不易劈裂的干燥木材,端头用两个钉子固定,顶劈的木吊杆应立即更换。第2.5.2条 抹灰隔墙的立筋宜取4050厘米的间距,在立筋之间应按1.21.5 米的间距加设横撑。隔墙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