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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平湖
安全生产
委员会
成员
单位
平湖平安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平安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平安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XX市平安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及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市长是全市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关全局性的平安生产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以上事故,应亲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条
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平安生产综合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平安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平安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平安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催促各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部署。指导、催促分管部门平安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其他副市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定期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指导、催促分管部门平安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分管部门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九龙山度假区管委会、城市XX县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平安生产工作,镇长〔主任〕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平安生产的副镇长〔副主任〕协助镇长〔主任〕抓好辖区内平安生产工作,其他各位副镇长〔副主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议事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平安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平安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市平安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分解下达平安生产控制指标;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平安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平安生产工作。
第七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平安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监督、指导。
第八条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承当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全市平安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部署、指导全市平安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九龙山度假区管委会、城市XX县区管委会的平安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开展等工作中涉及平安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年度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法。
〔六〕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催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府办〔法制办〕、监察局、检察院、宣传部、机关党工委、经信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国资〕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经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人防办〔民防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会、粮食局、供销社、广电台、旅游局、九龙山度假区、城投集团、水务集团、农投公司、城市XX县区、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滨海供电分局、气象局、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中国移动平湖分公司、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区等部门、单位组成。
第十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副主任由各副市长和市府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各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平安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平安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决定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平安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组由市政府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市安委会或安委办可以以市政府名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市级有关部门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市安委办。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捕捞作业等统计报表,由市有关部门按月报送市安委办。
第十五条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四章成员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研究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三〕根据国家、省、XX市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平安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平安生产普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催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催促有关单位实施。
〔六〕开展平安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平安意识。
〔七〕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查处工作。
〔九〕负责将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平安生产工作目标和平安生产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催促本系统做好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做好相关平安监管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平安生产事项的工程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十三〕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或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开展等方面涉及平安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府办〔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全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和参与制订〔修订〕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标准性文件。
〔三〕负责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承办涉及平安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八条
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当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三〕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核,核发不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品和经营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等非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根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四〕依法牵头组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特种设备生产平安事故除外〕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市平安生产信息,综合全市生产平安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生产平安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组织、指导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镇街道和市级新闻单位大力开展平安生产宣传。
〔二〕会同市安委办组织协调全市平安生产公益宣传;组织市级新闻单位宣传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平安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平安生产活动。
〔三〕指导市级新闻单位,对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市级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平安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市级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平安生产突发事件,会同市安委办、事发地党委政府、责任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接洽外来媒体采访活动,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经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平安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平安监督管理。
〔二〕在规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城企办所属企业平安监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商务局工作职责:
〔一〕加强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平安生产工作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行业单位做好平安生产工作。
〔二〕配合、组织开展行业平安专项检查,排查平安隐患并催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指导重点商贸企业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消防、平安疏散等演练,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行业事故情况,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协调外资引进过程中的产业导向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育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平安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