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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法务 工作 认识 设想 333333
对公司法务工作的几点认识与设想333333 对公司法务工作的几点认识与设想 一、对公司法务工作宏观层面的几点认识1.法务工作的指导思想 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生产经营,包括法务工作在内的一切管理工作应当以一切效劳于公司业务、效劳于生产经营为根本宗旨,以扩大效劳范围、提高效劳水平作为根本任务。法务效劳主要表达在为公司的决策以及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去除法律障碍。法律人员不但应知道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而且应知道怎样尽可能将不标准、不合法的活动变为合法或者至少不违法;实在无法合法化时,向领导讲清楚可能的后果以便决策。法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应立足于“疏〞,尽可能防止“堵〞。 2.法务工作的方式、方法 法务工作的方式、方法应当充分表达效劳于公司业务、效劳于公司其他部门的指导思想。首先,应当注意与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有效沟通,认真倾听他们的想法与意图,想方法从法律上将这些想法、意图完善。其次,应当有充分的耐心将业务在法律上的判断解释清楚,让业务人员真正感受到确实是在为他们考虑,得到他们发自心底的认同。只有当业务人员认为法律人员的介入确实让其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平安感时,法务部门与人员才算真正融入到公司的效劳管理队伍中。再次,法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企业效率的重要性,在保证标准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 3.法务工作的作风 法务工作渗透到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但有时并不易让人觉察,或一时不易让人理解,效果暂时不易得到表达。这就要求法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上坚持虚心、细心、耐心、恒心:虚心请教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背景与流程,不能以偏盖全,草率作出法律判断;细心思考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寻求最适宜的躲避方式,不能因为业务存在法律风险,法律人员将来可能承担责任,而一概回绝;耐心解释法律结论,说服业务人员充分考虑法律判断,不能武断、草率;持之以恒,脚踏实地,精益求精,做好每一件小事。 4.法务人员的培养与建设 一项工作开展的效果如何,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法务工作自然不能例外,如何培养、建设法务人员以提高其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就成为关系法务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一位合格的企业法务人员,不但应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根底,不说外行话,不做外行事;而且应时刻牢记理论联系实际,平时注意学习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知识,深入了解、熟悉企业的经营程序与环节,注重实现法律知识与公司业务知识的融会贯穿,切实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1 5.法务工作的范围与机制 在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业已确定的背景下,法务工作也应以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为着眼点。从范围上讲,法务工作应当包括总部与子公司两大块。前者主要为总部研发、生产、投资、融资、计财等业务提供法律支持与效劳,后者主要以标准子公司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为中心任务。从机制上讲,总部法务部对各子公司的法务工作应当拥有确实的指导、监督权。对于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与业务(包括标的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合同的签订、重大争议事件、诉讼事件、资产重组事项等),各子公司法务人员必须报告总部法务部,共同处理;对于一般法律事务,子公司的法务人员可以与总部法务部进行沟通、探讨,法务局部工负责,对子公司的法务工作实现划片指导、监督。 二、对公司法务工作微观层面的几点设想1.关于总部的法务工作 (1)合同审批。合同审批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目标仍有差距。一些业务部门仍不注意对签约对象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的审查,防范风险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统一。 (2)知识产权工作。关于专利工作。因为历史的原因,目前公司的专利工作由科研人员办理,法务部介入的力度较小。由于研究机构已划归总部,因此专利工作应逐步过度到由法务部直接办理。当务之急,公司的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订出创造专利鼓励制度,提高公司申报专利的数量与质量。关于商标工作。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规那么与意义因新商标法的公布实施产生了重大变化,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应当重新研究。 (3)争议案件(包括诉讼案件)的处理。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一般都很大,应当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寻求解决方案。因此,不应当仅有少数人介入,全体法务人员都应对争议案件出谋划策,并从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4)公司投资开展的法律支持。目前,在公司的投资开展业务中,法务部的介入主要表达在后期新公司设立合同、章程等标准文本的制作上,这是不够的。实际上,在对一个投资工程进行可行性论证时,法务人员就应对工程公司的管理情况、重大法律事务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进行实地了解并作出判断,作为可行性论证的重要组成局部;在对工程公司的改制进行方案设计时,法务人员应当发表意见;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后期标准文本的制作质量。(5)公司融资证券事务的法律支持。为适应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趋势,法务人员应当与证券部门人员充分沟通,共同研究国家有关的监管规那么,标准审慎地出具有关文件。加强与参谋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为配股融资减轻阻力。 2 (6)公司会计、审计工作的法律支持。公司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相符,如何对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标准、合理的解释,帐目记载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如何认定效力有瑕疵的重大合同,公司的产权是否清晰标准,等等,需要法律人员作出专业判断。(7)重大业务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可选方案中哪个风险最小,如何运做等,已发生的可能要遭遇风险的业务如何躲避、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到达公司目的,可以在意见书中列明。 (8)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去年以来,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新商标法、药品管理法的修改等,都对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务部应指派专人关注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走向,并联系公司实际,及时作出分析,供公司领导与业务部门参考。(9)法务培训、宣传与业务学习、交流。为提高公司领导、员工的法务意识,法务部应继续组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务培训与宣传;同时,为提高法务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应定期组织学习、交流。 (2023)指导、监控子公司的法务事务。具体内容见附件1子公司法务事务分类监控体系及附件2集团法务事务管理指导意见。 2.关于子公司的法务工作 (1)子公司法务部门与人员的设置。目前,各子公司法务人员的配备情况远远不能适应企业开展的需要。许多子公司根本没有一名专职法务人员;配备了专职人员的,又多没有相应的专业学历与知识水平,无法胜任目前工作,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建议按照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在规模较大的子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规模较小的,可以暂设一两名法务人员,归属办公室或企管部门,待条件成熟时再设独立部门,但绝不能不设法务人员。(2)子公司法务工作的内容。总部法务工作的范围根本都应当作为各子公司法务工作的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各子公司主要应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合同审批制度,标准合同管理,切实提高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的签订质量,明确各级人员的合同责任;第二,加强应收帐款清欠工作,依据帐龄、对方资信等情况对应收帐款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确权;第三,加大打假力度,加强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联系与配合,构建完善的打假网络。(3)子公司法务评价体系的设置。在对子公司进行业绩考评时,法务评价应当作为重要内容,为此,建议专门研究子公司法务评价体系的设置,不定期进行考核,催促各子公司提高依法经营水平。 附件一: 3 子公司法务事务分类监控体系 (讨论稿) 一、子公司上报—总部介入、参与型O性质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须及时上报总部,由总部组织人员与子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处理。O种类 1.对集团市场形象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务事件; 2.子公司的合并、别离、兼并以及极其重大的改制问题; 3.标的额到达202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合同或协议; 4.标的额到达500万元或其他重要的涉外合同或协议; 5.标的额到达500万元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6.商标的授权许可以及创造专利的事宜; 7.子公司要求、总部领导批示介入、参与的其他事务。 二、子公司汇报—总部指导、监督型O性质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须及时向总部汇报,由总部组织人员对该事务进行指导、监督,子公司相关人员据此处理。O种类 1.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务事件; 2.子公司一般性资产重组、改制问题; 3.子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重大合作合同或协议; 4 4.房地产、重要设备的租赁、买卖合同或协议; 5.标的额在500——202300万元的合同或协议; 6.一般性涉外合同或协议; 7.标的额在200——500万元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8.重要商标的注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 9.重大打假案件的处理; 2023.子公司要求、总部领导批示指导、监督的其他事务。 三、子公司通报—总部记录、备案型O性质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须及时向总部通报,由总部组织人员对该事务进行记录、备案,子公司相关人员再行处理。O种类 1.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事务; 2.标的额在200——500万元的一般合同或协议; 3.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4.子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 5.子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6.一般打假案件的处理; 7.子公司认为应当通报、总部认为应当记录、备案的其他事务。 四、子公司自决—总部催促、抽查型O性质 该类型事务由子公司相关人员自行解决,总部进行催促、抽查。 5 O种类 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一般法务事务。 附件二: 集团法务事务管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一、总那么 二、管理机构与人员 三、合同管理 四、知识产权管理 五、诉讼及争议案件管理 六、债权、债务管理 七、其他事务管理 八、附那么 一、总那么 1.1为标准集团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意见。 1.2本意见所称的法务事务包括: 1.2.1企业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批与履行监督; 1.2.2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1.2.3企业商标、专利、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6 1.2.4企业诉讼及争议案件的处理; 1.2.5企业货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等债权的保护; 1.2.6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分析; 1.2.7企业改制重组、资本运作以及会计审计等业务的法律支持; 1.2.8企业法务的培训与宣传; 1.2.9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1.3集团法律事务的管理应完成以下两个转变: 1.3.1从分散、兼职负责向集中、专职管理转变; 1.3.2从事后被动救济向事前主动参与转变。 1.4总部法务部负责集团法务事务的宏观管理,各企业法务部门或人员(以下统称法务部门)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微观管理。 1.5集团实行法律事务监控制度,各企业法务部门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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