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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低收入
认定
工作
档案
组成
低收入认定工作档案组成
一、家庭成员情况
1、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本(含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农村户口和外地户口),因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须提供当地派出所迁出证明书或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或集体户口印件,户口本不能确认该家庭属于城镇户口的,须经公安部门出具该家庭是否为城镇户口和取得城镇户口时间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要提供身份证地址及户口本地址产权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
1、现住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住址与户口本住址不一致时,须提供所有住址的产权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有无宅基地证明),无法提供产权证的,由所在社区提供房屋不属于本户所有证明。
2、家庭原来有住房,遇重大变故的须经当地医疗、民政、房产等部门出具医院病历、票据等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不在同一个户口上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协议书(含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收入证明
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诚信申报。
五、其它证明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XX县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3、XX县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4、城镇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表;
5、XX县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6、个人诚信收入证明;
7、个人申请
第二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
一、低保家庭
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到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街道出具该户正在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后公示5天,公示无疑义的户每周统一向县民政局申报认定一次。
二、一般低收入家庭
1、申请户持户口本、身份证向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
2、在确认申请户隶属街道管辖后,签署诚信承诺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房产证、租房证明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统一使用街道制式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在校生须出具学校证明)家庭资产根本情况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户提交资料齐备后,街道指派审核小组在工商、税务、人社、交管、房管等部门配合下与申请户所属社区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由审核小组录入微机形成电子表格;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核小组注明理由后退回申请户。
4、审核小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申请户安排入户调查,入户时,租房、借住等情况需房主到场,并在入户调查表上
签字,租房证明一般须住6个月以上,如租期未到6个月者,须提交之前的租房证明。方可通过入户踏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就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5、街道分社区每周召开一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民主评议大会,参加人为街道主管领导、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小组成员、社区领导及主管民政人员、社区居民代表3-5人。经大会讨论同意的户,由街道和所属社区分别在显要位臵公示5天。对讨论有疑义的户进行重新核查。
6、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户,由街道、社区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履行手续,由审核小组负责组卷上报县民政局认定。XX县区住房保障申请表上的县房产处审核意见由建设局统一出具审核意见。
街道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城镇户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管理。人户别离未满1年的,由户籍地所在政府委托实际居住地政府核查情况。
第三篇:低收入认定实施细那么XX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标准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开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方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2023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缺乏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设区的市(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XX县区(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确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统筹考虑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根本生活需求为原那么,自行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按照不同的社会救助工程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章认定机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效劳工作;制定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法规、政策;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指导性标准。
各市(州)民政部门(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效劳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和效劳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那么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工程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效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可以满足实际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二条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奉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方案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局部。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根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成心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XX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XX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
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XX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核查中心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接到经办机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