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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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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见义勇为 权益 保护 意见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推进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经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平安,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表达。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区双城〞同开展共繁荣的战略设想,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二、明确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把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事宜。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配合综治部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行为确认、发动群众、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到行动及时,认真负责,保护有力,保障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开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进一步借鉴外地经验,成立“XX县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协会〞主要职能是:确认、审核、报批和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协会〞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日常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综治办,区综治办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隶属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收集、确认、审核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能是收集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形成贯穿全区上下的见义勇为工作网络。 四、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标准见义勇为确实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本区公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均按此意见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XX县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2300-2022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流血并负伤较轻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负伤较重或造成肢体残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3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在评残过程中,区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协会或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或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区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XX县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行为确实认应由事发地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共同负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上报区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和综治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当及时表彰,在区级表彰的根底上,要积极向全国、省、市推荐表彰对象,对集体见义勇为或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年终统一会议表 (十二)见义勇为发生地的街办(镇、管理处)综治部门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对每个发生在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资料,要详细记录见义勇为人员的根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十三)在现有见义勇为基金根底上,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努力争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及其他个人的捐助,当年见义勇为奖励缺乏局部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十四)全区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构建宣传平台,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的积极性,营造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浓厚舆论气氛。要大力宣传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方法,在全社会树立见义勇为荣耀的社会新风气;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为社会树立学习典范,增强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耀感;要宣传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视和支持,宣传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保护,引导和鼓励更多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为见义勇为事业添砖加瓦。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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