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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余文唐
2023
年关
完善
创新
对接
工作
机制
实施方案
余文唐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余文唐]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那么,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2、主要目标
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标准、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标准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
1、制订方案,加强指导。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标准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中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局部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如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那么,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判后,应将法律文书附送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报县司法局,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
三、运用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1、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那么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6、对于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7、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以便各方协同做好调解工作。
8、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标准委托或邀请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的举措,及时总结推广法院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经验。
四、推行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1、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
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号码等联系方式。
4、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那么。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5、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6、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效力的,应当出具决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备案。
附:
1、XX县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2、司法确认申请书
3、XX县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4、XX县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
5、XX县区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司法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
发:县人民法院各庭、室,县司法局各股、室、处、所
XX县区人民法院办公室2023年8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
一案,申请人(原告)要求解决
纠纷。我院现委托进行调解。请在15日内调解结案。(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可延长期限)。
附:联系方式:
1、申请人(原告):
:
被申请人(被告):
:
2、承办业务庭:
承办人: :
年月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躲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县区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调确字第号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答复以下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内容总结
(1)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余文唐]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