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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五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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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中层 管理人员 进行 谈话 规定 材料
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五篇材料] 第一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关于对公司党员中层管理人员 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公司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方法。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组织中的矿处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根据公司党委要求,公司纪委、组织部、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平安生产和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工作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公司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委、组织部、人事部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的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平安生产、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该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或组织部、人事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九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 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中层管理人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方法。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商公司纪委解释。第十四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方法doc关于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方法 (华航院党字(2023)112号,2023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中办发[2023]3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监督关口前移的原那么,立足教育,防微杜渐,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第三条 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纪委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分清是非责任,催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有以下情况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在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 (三)履行职责不到位,给工作造成损失;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职工、学生有反映,经查实属于苗头性违纪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纪委和组织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拟定诫勉谈话对象,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二)学校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和组织部通知谈话对象,谈话时,分管校领导参加。谈话人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同时要明确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送整改措施。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中发现诫勉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可能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经学校党委研究后做下一步处理。第六条 纪委和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改正,或者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七条 纪委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并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向诫勉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方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谈话制度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组织谈话,是组织上从关心保护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发,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沟通,核实问题,提醒劝勉,限期改正缺点错误的制度,是促进班子和加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组织谈话,按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谈话的重点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组织谈话按层次进行。副总级以上领导,由公司党政正职谈话;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谈话,也可由党委干部部负责人谈话;当进行班子考核时,可由考核组负责人谈话。 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进行谈话: 1、职务或岗位变动时; 2、试用期满继续任职时; 3、退休时; 4、受到奖励或处分时; 5、群众有不良反映时; 6、组织考核反响意见时; 7、工作和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 8、本人请求领导和组织谈话时。 五、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组织谈话: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不力,造成消及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责任目标或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3、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在重大问题上态度暧昧,传播错误言论,或因官僚主义和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民主集中制办事,在班子内闹无原那么纠纷,影响团结,重大问题上搞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的; 5、在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且举报线索清楚的; 6、干部考察、考核及职工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20%以上,或经考察、考核确认存在一定问题的。 六、组织谈话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干部部根据掌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每年研究确定一次组织谈话的对象和内容。对涉及重大问题的,需报公司党委同意后进行。组织谈话一般由公司党政领导或干部部负责人担任谈话人。 2、在谈话对象上,要防止只愿意同得到提升的、受到奖励的人员谈话,而不愿与被诫勉的、受处分的、缺点较多和犯错误的人员谈话。 3、谈话前,干部部应向谈话人提供素材,并预先通知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中,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答复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核实问题进行谈话的,要专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干部部和纪委应认真进行跟踪了解。 七、对组织谈话中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谈话人应及时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帮助,提醒注意;属于反映失实的,谈话对象要本着“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的态度,引以为戒。必要时组织可在一定范围内对反映失实的问题予以澄清。 八、组织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对一〞个别谈话或“二对一〞共同谈话的方式进行。 九、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组织谈话应与班子考察、班子民主生活会、职工民主测评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司党政正职与副职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同所主管单位班子成员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十、组织谈话要坚持党性原那么。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规定,不得有悖于党的组织原那么和党内生活准那么;不得随意乱说,搞个人许愿;不能谈论组织对人事有关问题的研究情况,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更不准将举报信交给谈话对象阅看。对谈话对象中的错误言论和无理要求,要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组织谈话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和情况,确定谈话方式和内容,因人而宜,有的放失,切 实找准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摸清思想脉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谈话对象的功过是非,认真询问、核实有关情况,提高谈话质量,增强谈话效果,力戒隔靴搔痒,防止走形式。 十二、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本人的意见。同谈话对象谈话时,既要向谈话对象谈看法讲要求,又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申辩和所提意见,力戒主观武断,对谈话中谈话对象暴露的思想问题,要注意为谈话对象保密,通过谈话使谈话对象心悦诚服,取得成效。 十三、干部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同谈话对象谈话的有关记录和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那么(试行)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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