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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伤保险
赔偿标准
某年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23年
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赔偿费用的支付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费用支出
1、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第四条。
(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三款。
(三)、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
1、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2、法律依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四)、用人单位没有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1、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法律依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五)、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分。
2、法律依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1、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依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二、工伤待遇费用工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效劳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效劳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1、标准。从基金中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领取人必须是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和其授权之人。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和39条第一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基金中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2023%。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