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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建设
用地
管理制度
范文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标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方法?〔渝府发〔〕127号〕、?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49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存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当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当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到达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标准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那么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方案。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方案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方案。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方案,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当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当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当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当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撤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到达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当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根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比照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去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根底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去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根底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根底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