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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高
管理人员
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
范文
天道酬勤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业务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鼓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
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担任直接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三〕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
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确定。
第四条 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
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开展;
〔二〕确立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那么,总体薪酬水平兼
顾现在及未来公司开展、内外部公平,鼓励与约束并重,表达薪酬发放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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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奖惩及鼓励机制挂钩的原那么;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那么,遵循岗位价值为根底,
绩效优先,表达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开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组
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可进行调整,并以通过后的标准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与管
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起草或提议修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
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高管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根本年薪和绩效奖金两局部组成。
第十条 根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按1/12每月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奖金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
合考核结果确定,按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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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绩效奖金以根本薪酬为基数考核确定。
〔一〕考核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发放绩效奖金=绩效奖金×绩效
系数。
公司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比例
高管人员绩效系数
X<70% 0
70%≤ X≤ 80% 0.8
80%≤ X≤ 100% 1
100%≤ X≤ 120% 1.2
120%≤ X≤ 150% 1.5
如考核年度因管理团队业绩特别突出,超额完本钱年度经营指标的比例已
超过上表中标准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将根据相关高管人员表现另行计提特别
绩效奖,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不在本方案中计算和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绩效奖金分配方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有关数据,分别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
配合提供。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根本年薪以较高职务标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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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绩效薪酬分别考核发放,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
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十七条 高管在考核期内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按
任职时间进行相应绩效考核并兑现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那么不予以
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分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管人员因组织调动或合同到期离岗,按实际在岗月份加 1 个月
支取应得的根本年薪,按离职前 1个月财务报表数据计算绩效奖金;假设应本人
要求辞职或调离本公司,那么按根本年薪计发当月工资,绩效奖金按离职前1个
月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值的80%发放。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
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分、行政处分或
解聘职务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
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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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级管理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局部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入职高管的定薪:
〔一〕内部晋升高管:按薪酬标准起点确定薪酬标准,满一年后根据工作
业绩进行考核后调整;
〔二〕外部选聘高管:根据双方谈判结果,在薪酬标准区间进行确定,如
超过薪酬区间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长核准通过。
第二十三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变更鼓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根底;
〔四〕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六章 其他鼓励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适当时机实施包括现金奖励、股权鼓励方案等在内
的其他奖励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等进行鼓励。
鼓励的主要原那么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
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鼓励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鼓励方案草
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股权鼓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等确定。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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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具体实施细那么可另行确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局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至新制
度公布或修订后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立法机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
和规章存在冲突,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
相抵触,以公司章程为准。除前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
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遵循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