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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补充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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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房地产业 发展 有关 问题 补充 意见
房地产业开展有关问题补充意见 一、土地出让方面 1、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藏机构与区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2、取消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效劳费。 3、改变单一的拍卖供地方式。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性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4、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出让。对正在拆迁的工程,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5、(1)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比例。对土地出让总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50%(含5000万元);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下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及首付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放宽新出让地块总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受让人交付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后,并于202223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允许在6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总价款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允许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足额上缴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开发企业,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中的公交厂站配套费和水源建设费减免2023%(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支付期限及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3)受让人交付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后,视为土地使用证发放,可办理开发的相关手续。 二、规划方面 1、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容积率。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绿化率,对依法批准的规划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修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但需补交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行政规费。 2、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设楼梯)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建筑面积暂不计算容积率。 3、全面启动县城房地产市场,合理做好乡、镇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通过村屯改造腾出土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依托本地资源,大力开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教育地产、旅游地产。 三、金融扶持方面 1、鼓励支持银企对接,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等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 2、加大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对实行浮动贷款利率的一律采用下限标准。对到期未能归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企业工程开发情况给予延期。 3、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房地产开发单位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如未办理过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经产权处初始登记销售楼盘备案后,可视同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房屋预(销售)款由贷款银行负责监督管理。 四、户籍方面 鼓励外埠人员到我市购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主管部门备案,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即可将户口迁移到购房所在地。 五、行政审批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审批部门递交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属市级以下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在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在按规定缴纳规费的根底上,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1、主要审批事项实行进入市行政效劳中心集中一条龙审批,具体涉及部门及审批事项为:国土局提供用地单位交付土地出让金首付款证明材料;发改委的工程立项,规划局的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建委的扩初审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局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办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上述7部门从3月1日起派2名以上审批业务骨干到市行政效劳中心设立审批窗口,审批部门要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实行领导坐班,实现在效劳中心一条龙审批,在申报手续齐全的条件下,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项,使企业到达开工条件。具体操作并审批流程由市审批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2、次要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或补办。如建委的企管、质监、安监、物管、公用事业、墙改等审批事项,民政的地名审批,卫生的预评价,气象的防雷设计,地震的抗震审查,商业的水泥用散手续审批等实行审批联系单一表式并联审批,或分头补办,开发企业从领取施工许可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办完有关审批手续。 3、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重大工程、重要审批事项随时召开规委会研究和联审会协商决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手续齐备,因审批部门原因未按时办结审批事项的,实行超时审批默认制。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推诿扯皮、超时办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因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申报、不及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交费超过期限的,市建委主管部门通过延缓返还保证金、不予发放房屋预售许可等手段敦促开发企业直至补齐手续为止。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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