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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森林防火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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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森林 防火 安全 条例
森林防火平安条例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责任。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六条批准进入林区的人员,要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选择避风,近水等平安地点用火,用火后必须彻底将余火熄灭。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该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八条施工现场要注意可燃、易燃物,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保证明火与可燃易燃物堆场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在20米以上,以防飞火。二是要严格用火制度。对于必须要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要逐级审批,在领取动火证之后,组织专人看守现场,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防止阴燃着火。对剩余火种应及时熄灭。 第九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该坚持巡查山林和夜间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十一条防止由于电气线路的故障引起的火灾。安装电线路时要有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严格按施工现场用电有关操作规程施工,所有导线接头一定要按规定绞接,接触要紧密、良好,架空敷设胶皮导线时,无论导线在同一水平面或者在同一立面,都要保证线间有足够的间距,以免在刮风时导线相互碰撞短路,引起开关跳闸、断电,严重时将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由于施工现场人员多且高度集中,吸烟者也不少,加之民工消防意识淡薄,烟头随处乱丢,给工地留下了潜在的火灾隐患。未熄灭的烟头如被风吹到可燃物上或周围而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引发火灾。可在工地附近设置临时吸烟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电焊设备进行施工作业,在现场用电负荷中占有相当大一局部,由此引起的火灾也相当多。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残渣、电火花容易引燃周围可燃材料,从而发生火灾。用电焊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首先去除现场的可燃物,确保现场清洁无可燃物。焊钳应完好,不得有破损、漏电,焊钳夹有电焊条时,不得带电沿易导电物体移动,以免电击伤人,引发火灾。电焊机接线应标准,接头压接紧密,防护罩完好。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职能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组织基地或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进行扑救火灾。 第十五条迅速控制事态,并对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火灾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及时有效进行救援。发生火灾事故,应尽快组织义务消防队与救援人员一起及时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第十六条人员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也是最彻底的应急响应。在现场平面布置图上绘制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人员可按图示疏散撤离到平安地带。 第十七条当专业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火灾应急小组要向消防负责人简要说明火灾情况,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平安防护,尽最大可能防止人员伤亡。 第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发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当火灾发生或扑灭后指挥小组要派人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等待事故原因和对责任人调查。同时应立即采取善后工作,及时清理,将火灾造成的垃圾分类处理以及其它有效措施,使火灾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最底限度。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后分析原因,编写调查报告,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价并改善预案。火灾发生情况报告应急准备与响应指挥小组要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一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二十二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2023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2023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202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2023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20230公顷以上2023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2023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2023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2023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该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局部,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成心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平安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 那么 第三十二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 标志灯具。 第三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222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根底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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