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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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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众 参与 地方 立法 构建 和谐社会 范文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上下,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开展。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并对如何保障公众有序的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理论的积累和实践的深入有所奉献。 一 在民主开展的进程中,当古希腊城邦的公众直接民主模式被证明难以推行时,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然而,实践证明,代议制民主也不是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它可能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体现甚至脱离人民的意愿。为了弥补代议制的这一缺陷,在现代社会,参与制民主又被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而被广泛采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化。宪法同时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宪法在确立代议制民主的同时也认可了参与制民主。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公众在立法领域的参与权,提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重要法律案可事前公布,组织全民讨论。 立法法公布后,许多地方的立法条例也规定了与立法法相类似的公众参与的内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人大贯彻民主立法原那么,通过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有些地方人大还制定了关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的规那么,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支持。推行“开门立法〞,倡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当前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局部,成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色。 二 社会学的研究说明,人们对某一事务的注意和关切程度同该事务与其私人利益的关联性密切相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一般及于本地区的地方性事务,这类事务与公众的联系较为紧密,有些甚至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公众的切身利益,生活于该地区的人民对这些事务往往会有更多的了解,也更有发言权,所以地方立法是公众参与更为切实和重要的领域。 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倡导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对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进立法民主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使社会各个阶层和谐相处。从人类历史的开展来看,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个根本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利益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权力机关对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否,也关系到社会秩序能否建立。在方案经济时代,人们的利益结构相对单一,利益冲突也不太剧烈。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开展,公众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上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都期望立法能够体现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有了利益差异,就难免产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有一套调节利益冲突的机制,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能够整合到立法决策中,从而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当前,各级立法机关在调节利益冲突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代议制的固有局限,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公民都在立法机关中拥有自己的代言人,他们的利益与意志也不可能在立法机关中都有充分的反映与传达的时机。要做到在立法中体现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就不应当是封闭的,而应当向公众开放,为利益各方提供一个表达的平台,给予他们一个平等的发言时机,让各种利益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博弈。因此,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一个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对于弥补代议制立法的缺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立法上的偏颇,实现社会的和谐就颇为必要。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弥合立法者与公众在法规认识上的偏差。在代议制立法模式下,公众的利益与意志成为立法者认识的客体,立法者对公众利益与意志认识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立法效用发挥的程度。在当前各种立法不断增多,立法机关的立法任务愈来愈繁重,而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多为兼职的情况下,仅仅由立法者审议法规案或进行各种立法调查,获取到的信息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失真。另一方面,在现代立法中,立法者面对的问题日益复杂,有很多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立法,而立法者本身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这两方面的原因,都可能使立法者与公众对某一立法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偏差。根据信息论的理论,在元件本身质量不变和个人素质相同的情况下,多通道的信息传输体制要比单通道的信息传输体制更加可靠。因此,在立法机关单通道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的情况下,如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就能拓宽地方立法的信息通道,弥补单通道信息传输机制的缺乏。通过公众参与,在立法者与专家学者、普通群众、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起直接、及时、多方位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信息的互补,对于纠正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认识偏差,完善法规案无疑是有所裨益的。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使立法获得广泛的的社会根底,使法规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有利于法规的实施。和谐社会的法律标准,是公众普遍认同的标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社会的方方面面会真切地关注立法活动,就各自关注的问题发表看法。这不仅是一次意见表达的过程,而且是一次深入人心的普法过程,它不仅能使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且能够向民众宣示出法常识、法理念、法思想,这比起简单的技术性普法举措更能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法规,容易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拥护,至少能够使公众对法规有比拟好的了解和理解。法规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公众就会自觉地履行法律标准规定的义务,并形成护法意识。法规一旦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就会产生法规的“内化〞,即外在的法律标准内化为行为者自觉的行为准那么,变“他律〞为“自律〞。当行为者的行为不符合已被内化的法规时,其内心深处就会产生一种自责感。这样,法规的外在约束机制与行为者的自我约束机制相结合,社会越轨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同时,执法行为也会因获得公众和舆论的支持而大大降低执法本钱。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既能使公众获得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感,又能促成法律标准“内化〞为公众自觉意识,有助于公众的护法精神和义务自觉履行精神的培养,从而为法规奠定得以贯彻实施的社会根底。这无疑有益于法的实施,有益于将纸上的法规条文变为实际生活的真实准那么,有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 近年来,随着地方立法民主化逐渐成为时代的强音,许多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纷纷开门立法,采取多种措施畅通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搜索网站上点击“开门立法〞,可以发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都在以各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在法规草案的准备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立法机关提出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立法方案制定后,立法机关将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公布,使公众能够及时知晓人大立法的动态。 在对法规草案审议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 公民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旁听提案人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 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将法规草案及有关立法说明资料寄给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征求他们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当地的报纸、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 召开座谈会。在立法过程中,随时根据需要举行座谈会,邀请与法规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人员及法学专家参加,以使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都能得到反映; 聘请立法参谋,对法规草案进行论证。人大常委会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司法部门中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实践工作者担任常委会立法参谋,邀请他们参与立法,对法规草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 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本地重大的、与广阔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有关各方存在较大争议的立法事项举行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目前,全国大局部省级人大以及许多市级人大举行过一次或屡次听证会,有的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立法听证方面的标准性文件,为当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在法规实施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举行监督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对法规的实施情况的意见以及对法规修改的建议,为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准备。如,2023年12月1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举行了监督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对?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意见和修改建议,促成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法规纳入立法方案。 通过以上方式,地方立法机关为公众开辟了参与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但是在公众参与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如哪些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要引入公众参与、通过什么途径参与等不明确,公众参与还处于被动状态;公众获取的有关法规草案的信息有限,立法机关往往只公布草案,没有公布法规草案说明和重要条文的解释,公众参与的信息不对称,有碍公众对法规草案的解读;立法听证会的程序还不够完善,有时甚至为了听证而听证,为了造势而听证;公众意见对于立法的作用还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的健康开展,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立法机关大张旗鼓的开展公众参与,而公众却反映平平、低度参与的情况,①公众参与的预期绩效还有待实现。 四 多渠道、多形式地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通过民主立法来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公众积极地参与,是公众参与制度绩效得以实现的前提。当前,要在地方立法中做到广泛、有序和有效的公众参与,防止低度参与的普遍化,除了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外,立法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鼓励机制和利益综合机制,为公众提供参与的各种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在地方立法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在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程序和方式,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但凡法规所调整的事务具有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都应当给予公众参与的时机,将公众参与作为这类法规立法程序的一个必须环节。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与公正性,还应当明确规定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使公众参与做到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例如,就听证会这种参与形式而言,对于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选择的程序和方法、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听证会举证和辩论的方式、听证记录的整理方式、听证意见的效力等问题,都必须予以明确。否那么,公众参与就难以有序进行,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甚至产生种种负面影响。 2、建立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对地方立法的知情度。信息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地方立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公民不了解立法的背景情况,就很难对法规草案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没有信息公开,公众即使对法规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但这些意见、建议可能是建立在自己所掌握的局部的、甚至是错误的信息之上,这样就会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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