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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控制
化解
乡村
债务
工作
意见
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川府发(20x)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稳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现就做好我市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快开展、科学开展、又好又快开展〞的工作总体取向,坚持“清、锁、化、控〞四字方针,坚决制止新债,有序化解旧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一方开展。
(二)根本原那么。坚持“谁举债、谁归还〞的原那么;坚持“分类处理、先急后缓〞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坚持“严格程序、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二、进一步清理核实,准确锁定债务数额
(一)清理核实。各地要按照“摸清底数、严格审核、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原那么和要求,对截至20x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在过去已经清理统计的根底上进一步全面核实,分类管理。在清理乡村债务的过程中,对每一笔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及经办人、证明人等,都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核实。
(二)据实锁定。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核实认定,核销虚假债务,锁定债务数额。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
各县(区)要将乡村债务清理锁定情况于今年2023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村级债务情况同时报市农业局。
三、多策并举,积极化解乡村债务
(一)清理财务减债。一是对三角债、多角债,采取“个人自愿、全体到场、完善手续〞的方法进行处理,互相冲转抵账。二是按照“谁举债、谁归还〞,“谁受益、谁负担〞的原那么,重新核实债务承担主体,剥离不该由集体和乡镇政府承担的债务。三是清收债权、追收违纪违规款和非法所得减少债务。四是按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超标准支付的利息一律抵减本金,利息转入本金的局部一律不计息。五是挤干债务水分,剔除虚假债务。
(二)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乡村资产和资源,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转让、承包、租赁和拍卖,所得收益用于归还乡村债务。
(三)预算安排偿债。各县(区)财政要按不低于当年财力总额5%的标准预算安排化解乡村债务资金,上级给予的消化债务奖励资金要全额用于消化乡村债务。
(四)开展经济偿债。各地要立足当地实际,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乡村债务清偿能力。
(五)节约支出偿债。坚决压缩“人、车、会、话〞等一般性经费;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精简非教学人员;推行村社干部兼职兼薪,减少干部职数。千方百计节约支出,筹集资金归还债务。
(六)奖惩鼓励偿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偿债鼓励约束机制,加大化解债务考核力度,突出化债鼓励重点,增强消减债务意识,充分调动化债积极性。把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纳入县(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乡村给予奖励;对消极对待债务化解、控制工作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县(区)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根底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开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 会议精神,严格按照XX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202223年底全面化解全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标准偿债程序,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偿债具体方案。
四、完善控债机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一)建立不能举债的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乡财乡用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县(区)财政对乡镇财政运行的监督。积极推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加强乡镇财政对村级财务的监管。加强工程论证和评审,严把工程审批关,未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不得擅自新上工程。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监督职能,严把财务审批关,超预算、超标准、超财力的支出一律不予列支。及时公示涉农收费工程和标准,严把收费许可关,坚决刹住“三乱〞行为。
(二)建立不准举债的保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通知(川委办(2023)42号)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制止新债的“八个不得〞、“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等规定,坚决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不标准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三)建立不敢举债的责任机制。对新增债务按“谁批准、谁负责,谁举债、谁归还〞的原那么处理,擅自新增债务的乡镇,县(区)财政暂停其经费拨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要领导不得晋级提拔。
20x年新增乡村债务的县(区)要对新增乡村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规划和解决措施,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于202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同时将村级债务检查、整改情况报市农业局。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方案、有步骤地化解乡村债务。
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经常过问,加强协调。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列入对县乡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税务、人事等部门要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全市乡村债务通报制度,对当年新增乡镇政府性债务和村级债务的县(区)进行通报。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标准化债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要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债务管理有关情况的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防止引发新的矛盾;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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