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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江苏
物业管理
条例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确实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确定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其次款修改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托付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托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与的受托人必需代为表达托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可以确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二、在第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一般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根据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详细计算规章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确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确实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修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修理基金缺乏时,进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规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劳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确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催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六、删去第十五条其次款,将第三款改为其次款,修改为:“对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管理。〞
七、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物业管理企业担当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效劳。〞
八、将其次十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效劳的最终分户使用人。〞“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效劳事项,可以托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效劳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托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九、将其次十四条其次款、第三款修改为:“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效劳费可以由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六条:“经业主大会批准,由业主委员会解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
十一、将原条例其次十六条改为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全部。〞
十二、将原条例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所交纳的修理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收取、使用、管理的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物业所交纳的修理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国,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三、将原条例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根据规定供应物业管理效劳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原条例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阻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十五、将原条例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次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修理基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修理基金,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修理基金,情节严峻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撤消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例的一些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并对有关条款挨次作相应调整。
本确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依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确实定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制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详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待政策。
其次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确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托付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托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与的受托人必需代为表达托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业主大会可以确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职权:
(一)参与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效劳;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劳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业主担当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确定;
(四)根据合同商定交纳物业管理效劳费;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修理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转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确实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确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一般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根据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详细计算规章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确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确实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三十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