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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依法行政
存在
问题
对策
论依法行政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一系列的新行政法规的出台,昭示着我国在法治行政、法治治国的道路上已初具规模具有了一定的根底,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此后2023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根本原那么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根本准那么。
202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在26段文字中用了三段阐述法治国家建设问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16个局部60条中用了三个局部共11条阐述了我党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新举措,分量之重、篇幅之大,史无前例。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首次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底,如果没有法治的社会,我们难以想象会有真正的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党的十八大也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开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我国目前正处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通过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深度思考并结合自身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获经验,我将做以下四点详细分析:
一、行政立法
首先纵观我国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明显表现出民主精神增强、行政立法体系日趋完善的特征。今后行政立法应坚持:维护法治统
一、民主公开、标准授权立法等原那么。遵循但凡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立法总要配置救济手段的原那么。
新近公布施行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已经尽量多地规定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决定时,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赔偿;行政处分法和价格法还规定对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不利处分,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另外在立法程序方面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都尽量多地倾听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使得立法民主获得程序上的保障。听取意见多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已然成为我国行政立法民主化潮流的新动力。
行政法的体系日趋完善。从我国行政立法数量增加速度趋缓和历届人大法律修改决定增加的趋势,可以说明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改革的深入开展,行政立法的复杂性增加,在行政立法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点,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行政立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一定要有宪法和法律作依据。一般应在总那么里明确载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规章还应载明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也应当载明其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另外,行政立法应当做到充分民主和公开化。目前,我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法律草案中部门的痕迹较为明显,在管理事项涉及一个以上部门时,协调起来困难重重。社会主义法律应是具有民主性的法律,立法的公开性既是民主性的表现,又是民主性的保障。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初始阶段,法律起草小组的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从社会聘请来的专家,这样可使法律草案的提出者在法律草案的提出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理性,以此克服部门偏见,提高立法质量。另外一个方法是从程序上保证法律草案的社会讨论更加标准化,使得立法机构能够充分听到社会各界对每一个法律草案的各种呼声。
二、科学决策和行政程序
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开决策机制,实现政府的决策透明化。新时期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透明的政府,政府一切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并在“阳光〞下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塑造一个透明的政府形象。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决策科学化、决策民主化。这有助于降低政府的决策失误率,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切决策的出发点都应站在人民的一方、满足广阔人民的要求和意愿。
重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实体正当性的实现要靠正当的程序来加以保障,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仅要严格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然而在当下阶段,政府部门执法行政程序混乱,执法过程中简化行政程序的现象较为严重。法律规定了执行职务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因此在具体执行时,不履行这些程序或遗漏某个程序就是违法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公正的程序,就不会有公正的实体,程序是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密不可分。总之,没有无程序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的程序。无论是违反法定程序还是违反实体法,造成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都是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应当加强程序合法性的意识,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步骤标准行政行为。
三、行政监督与行政问责
加强行政监督的规那么体系建设。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从理论上来讲还是比较全面的,从外表上看,形成一个大的监督网络,但在实际中各种监督的力度较为薄弱,这主要是制度上的设置和安排缺陷所致,使监督一直停留在理论或外表上。特别是政府“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现有的监督机制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我们可以建构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包含“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和“以社会监督权力〞三种权力制约和监督理念。其中“以权力监督权力〞主要通过分权的目的到达制衡的目标,方式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权利监督权力〞,以公民权利为根底,通过张扬公民的个人权利,限制政治权力对其构成的侵害。“以社会监督权力〞那么突出通过社会团体和群众传媒等社会力量到达对政府权力制约的目的。当代社会团体以及群众传媒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将此两种集体引入到政府的日常行政监督中来,能够到达极佳的监督效果,在无形中也会给行政执法人员敲响警钟,三种监督相辅相成,相互补充,能够共同促进监督体制的完善。
同时还应当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在构建行政监督体制的根底中,对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缺乏以及某些具体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创立针对性的制度。制订监督法为各种监督法规提供统一的标准,标准监督程序,增强监督的权威;增强行政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建立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加强信访制度的完善,信访监督和舆论监督同属于“以社会监督权力〞,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已经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方面,要发挥人民群众信访的作用,必须对信访加以“法治〞化,脱离开“人治〞的轨道。对于信访可设立相关法律和独立的部门加以管理,降低以致完全杜绝信访被层层截留的情况。这将有助于政府对人民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也必将影响到政府部门的相关决策。有利于防止政府决策方向的失误。落实问责制度,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催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标准性文件制定和重大决策合法性
由于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企业根本建立了以聘请社会律师为主、建设自有法律参谋机构为辅的企业法律参谋制度。企业法律参谋制度的普遍建立,对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以及对企业权利的保护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没有一家好的企业会无视法律参谋工作。而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的提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开始建立法律参谋制度,有的政府机关还内设有政府律师,但总体上说,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制定标准性文件或重大决策时很少真正先征求法律参谋意见,绝大局部地方政府部门的法律参谋仅仅是应上级要求而设立,因此政府所建立的法律参谋制度也就形同虚设。
普遍建立法律参谋制度说到底是要保证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对决策的执行完全在法律的轨道上。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有自己的法律参谋制度。典型的如美国,司法部长是总统的首席法律参谋,司法部还聘请大量的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法律参谋办公室。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有律政司,律政司长既是行政会议成员又是行政长官的首席法律参谋,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的律师事务所。因此在标准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以及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问题上,应该介入法律参谋,杜绝由政府或部门负责人自行制定或决定。
法治政府建设在我国还处于开展阶段,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各地政府和部门必须坚决不移的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政策方针,毫不动摇跟党走,在把党的开展战略方针作为各自政府部门建设大方向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篇。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和实现根底,离开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便成了一个空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依法行政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就目前来看,依法行政难,执行难的问题仍不容无视,尤其是在城市管理执法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和强制性执行。研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
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已成为当前必须重视的一个课题。
一、依法行政的历史与现实
依法行政是一个与社会形态、经济建设、文明程度动态开展相适应的历史演变过程。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开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价值的历史文化,这些文化不仅锻造了令中华民族引以为荣的"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而且也对世界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这种历史文化就其本质来说,仍就是一种封建专制文化,其本质就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段利益效劳的,所谓"刑不上大夫"、"利不与官争"就是这种封建文化的最好注脚。这种封建专制文化对近代法制的演化进程造成了极大的桎梏,影响和束缚了法制社会的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制度保证。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方案经济,再加上长期的"左"的错误思潮干扰,极大地制约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序幕,从而为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了现实条件。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确实立和扎实推进,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行政也成了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具体到城市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需求,对方案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被纳入整个体制改革的一局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应运而生。从XX省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成立8年来的实践看,表达了国务院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