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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执行
联动机制
运行
存在
问题
对策
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难是我国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所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它不是法院本身所能解决的,必须依靠社会众多力量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才能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效,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
关键词:执行难联动威慑长效机制
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内容
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仅占40%左右,另外60%以上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执行实践中,某些债务人更是明明有履行能力,却能拖那么拖,能躲那么躲,采取一切手段躲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诚信社会环境的营造。
为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一规定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奠定了法律根底,但是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原那么性规定,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202223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202223)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执行联动组织机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启动和运行的程序。自意见实施以来,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能够有力推动执行难的解决,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养成法律秩序,实现社会法治进程的自然演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近些年该机制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缺乏,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较弱
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散布于民事诉讼法中,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那么,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意见虽然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不够完善、系统。意见标准效力层次较低,难以表达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并有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之嫌。同时意见主要是在人民法院及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中流通,其影响的范围有限,难以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更为严重的是,意见与法律规定之间,地方性法规、法院工作细那么及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以及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不同法院的法院工作规那么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这已几乎成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通病了,严重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缺乏信息对接的衔接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下仍未能很好地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然后分别到不同的机构查询,执行员花费大量的精力到处查找财产,却仍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管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及财产信息的部门有公安、工商、银行、房管处、国土局等部门,各个机构各自为政,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深层次原因的影响,要与各单位全面建立信息对接难度较大;加上各个机构信息不通,许多机构还未实现跨地区数据联网,不能实现跨地区联动查询。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来说,就需要执行人员跑数家银行,而查询结果可能仍不能真正反映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而冻结、扣划外地存款时更是需要远赴外地执行,不能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往往延误了最正确执行时机。
(三)执行联动处分机制过于谦和,业务单位配合打折
业务单位协作的随意性大,执行联动效果往往受个人关系好坏的影响,因涉及业务单位或个人利益,法院执行人员在请求协助执行时,时常遇到协助单位的“软钉子〞,给法院执行人员设臵程序障碍,利用时间差转移执行财产。如果没有严格的处分机制,那么联动执行措施的有效性便大大折扣,联动单位不履行联动规定的义务本钱过低,势必影响执行联动机制的贯彻落实。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有三种解决方案,即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采取制裁措施,但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法院需要经常请求其协作,罚与不罚都为难,且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存在具体认定拒绝协助,往往因操作性较差,而很难得以真正执行。
(四)组织机构不明确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成立联动执行领导小组,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地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执行联动领导小组职权范围不明确,各级机构的设臵不能落实,小组成员对联动执行机制设立的意义不认可,导致联动执行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五)遗漏了执行联动救济
意见提及执行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但却忽略了联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制度。联动执行措施在根本上是国家公权力对被执行人私权利的一种限制,如果没有执行联动的救济措施,那么法院执行人员、协助单位工作人员,可能会罔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行行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私权益被侵犯时不能得到合法救济。
三、联动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与拓展
(一)加快民事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律体系
加快民事执行立法。依靠司法解释来指导民事执行工作是我国现阶段无单行的民事执行法的必然要采取的补救模式,民事执行工作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其规定得很笼统,且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即实行民事执行分别立法这一立法体例。近年来有关民事执行的诸多司法解释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混合立法模式的缺陷,将民事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对民事执行程序加以详尽合理的规定,是实现民事执行工作有法可依的客观要求。我国有关民事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己经有数百条之多,为民事执行单独立法也已经奠定了良好的根底。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与民事执行相关的法律很多,但从整体上看还是协调不够。可操作性差。如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和隐藏转移成心损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财产罪,但要求情节严重,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何为情节严重,适用依据不充分。完善与执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对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推进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程序设计粗陋的情况下,执行实践中的改革、创新便显得不可或缺。
(二)法院内部建立“立审执〞统一联动协调机制
执行时立案、审判的延续,也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工作完成的好与坏,与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在立案环节,通过加强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变卖财产。注重对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使当事人增强执行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审判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前实现执行效果,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能当庭调解给付的尽量促成当庭给付,不能当庭给付的,引导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便于今后执行,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防止因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瑕疵,给执行带来不确定因素。
(三)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对接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必须建立信息共享及网络交流平台,便于法院及时了解被执行人信息,制定执行策略。建议将执行管理系统与银行、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信息系统充分连接,到达信息资源共享,人民法院内部完善信息查询审批机制,定岗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这些技术系统,办案机关在自己机构即能够通过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锁定其户口迁移、兴业臵产、工商登记、招标投标、存贷转账等相关信息。
(四)建立健全相关运行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必须有相关配套的运行制度作支撑,维持和促进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转。建议建立执行协调会制度,由各地、各级党委领导每年组织各协作部门召开执行协调会,针对各地各级的具体情况部署执行联动威慑的具体协作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民信用评价制度,开发公民和法人信用评价软件,对公民和法人信用情况作系统记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进行管理和查询,切实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五)将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执行联动威慑工作机制的构建是一项涉及面广、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摆到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考虑和谋划。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特别是要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情况,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执行的协调、查处工作情况,一体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重点考核。这样,才能促进并确保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持久、良性运作。
(六)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是在民事执行联动机制落实过程中,纠正执行程序瑕疵行为和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必要程序。该救济的动因只能是违法民事强制执行行为,这首先是执行人员的侵权执行行为的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合理采取执行措施,实现执行目的,其次是针对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公民私权利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程度,我国民事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机制确实立,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整体构建。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分措施,但罚款和拘留也有局限性,拘留、罚款都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时,法院面临罚与不罚的难题,另外在有的案件中,协助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所获得的利益要远大于罚款的数额,而且通过罚款和拘留仍然无法弥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失,建议规定规定协助执行人拒不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者成心阻碍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涉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尤其仰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让人满怀信心的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各级党委的共识。相信随着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执行联动威慑工作机制也将逐步步入标准、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法院执行难的局面中将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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