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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五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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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体育设施 开放 实施方案 范文
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五篇范文 第一篇: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充分利用我校的体育设施,为全体师生提供体育健身场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学校体育设施为载体,增强教育效劳社会功能,满足全体师生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保证我校学生每天锻炼一个小时,丰富师生课余文化生活,提高我校师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遵循原那么 1.面向社会,统筹兼顾。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学校体育设施面向社会逐步加大开放力度,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尽可能满足社会需求。 2.立足效劳,强化管理。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以效劳社区居民为目的,针对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制定相适应的效劳管理规程。 3.经费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开放工作标准、有序、长效运行。 三、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教育体育局、市体育局联合组成的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XX县区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领导小组: 组长:李晓明(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陈晓(市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田充(市体育局副局长) 肖融(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成员:姚德庆(市体育局工会主席) 喻娅莉(市教育体育局团工委书记) 周发全(市教研室体育教研员) 四、开放方法 1、开放设施 开放的设施为学校室外体育设施,具体包括。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台,以及其它室外健身器材。 2、开放时间 原那么上各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时间,双休日、节假日每天不低于2小时,寒假不低于10天,暑假不低于30天。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以及学校在周 六、周日组织活动)不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和开放管理方法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3、开放学校 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体育场地,首先在北街小学、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塔子坝中学、李冰中学、团结小学、友爱学校、奎光小学试点,开放准备工作在10月前完成,10月底向社会公众开放。在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前,请将开放管理方法、突发平安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教育体育局、市体育局审批。 4、开放方式 实行公告制度。各学校要结合季节的变化和学校的实际,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放的设施、开放时段、值班 和入校健身须知等有关事宜。如遇校内有大型集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对外开放的,学校应提前告知公众。 实行持卡(证)入校制度。入校健身的社区居民须办理“健身卡(证)〞,凭“健身卡(证)〞在办卡学校参加健身活动。 五、有关要求 1.学校要把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纳入学校整体工作方案,不断强化效劳意识,努力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水平。 2.学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小组,安排有关干部和教职工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 3.体育设施开放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值班、出入登记、活动记录、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等制度,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管理。结合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完善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加强与医疗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平安隐患,提高学校应急处置水平。 4、统一收费和管理。学校体育等设施向社会开放可根据情况实行收费,其收费工程和标准按照XX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方法中规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执行。 5、加强评估考核。教育体育局、体育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将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从开放情况、平安措施、管理机制、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好的学校进行表彰。 附件: 1、全民健身条例 2、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于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文件 3、XX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方法 4、XX县区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方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有方案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开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开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开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方案 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方案,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方案。 制定全民健身方案和全民健身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方案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效劳。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工程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方案,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播送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方案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的规定,做好平安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效劳,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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