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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委
农民工
工资管理
指导
意见
建委农民工工资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源头预防拖欠问题发生
(一)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但凡外地企业进威施工,必须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实力。对办理进威备案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除认真审查所提报资料外,还要派人到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杜绝实力差、规模小、挂靠及皮包公司进入我市。对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本地建筑施工企业、须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用工诚信证明,外地企业须持市建管处开具的建筑用工诚信证明,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
(二)认真落实约谈问责机制。继续坚持发生一起投诉,启动一次约谈,随机约谈和定期约谈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即时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启动约谈问责机制。在约谈问责企业的同时,延伸至直接责任人员,并视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三)严格落实保障金收缴、清退制度。要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清退工作。要及时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所有开工建设工程,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清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建设单位须提供工程合同履行完毕证明以及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总承包企业须提供工程合同履行完毕证明和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证明。凡2年内发生过因拖欠农民工资造成越级上访的施工企业,对其及其承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分别加收1-2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明确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坚持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管理负总责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农民工工资管理及协调处理农民工上访负总责。但凡经劳动监察、司法部门裁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施工、劳务分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农民工工资管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协助总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取证工作。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书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与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书,明确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每个施工工程开工前,要严格审查专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资格,签订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书及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劳务用工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企业在新工程开工前,要有详细的用工方案,并依法与自有工人和分包企业签订标准的用工和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工资发放标准、时间及地点,连同用工方案一起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提倡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市建筑业劳动合同书)。总承包企业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总承包企业用工合同报告及变更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包单位必须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标准的劳动合同,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临时、短期用工也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工程工程部、工程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及“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实行工资支付公示和报告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在发放工资5日前,将每名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已完成工程量、应得工资数额以及争议调处负责人联系 、办公场所等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予以公示。确认没有争议后,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或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农民工本人无法领取的,可根据本人事先提供的银行账户或委托代理书予以支付。严禁将工资发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手中。工资发放过程要全程视频监控,留有影像资料,作为证据保存。如工资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征得农民工同意后,组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并承担违约责任。全部发放到位后,填写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书,于3日内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进一步充实施工现场管理力量,将每个施工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拖欠问题或隐患。要制定农民工工资检查考核方法,实行月、季、年度考核,坚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必须覆盖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工地,发现拖欠问题及隐患要及时上报、限期处理。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法,重点监控。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将一些曾经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强化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整改拖欠隐患。对查实存拖欠问题的企业,属建设单位责任的,责令停工整改,停止办理新开工工程的建设手续;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在拖欠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前,取消参加新的工程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消资质,外地进威队伍在现有工程完工后,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诚信管理,市场联动。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一律按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进行扣分,报市建委统一在“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发布,即时与招标投标、评先选优和资质管理挂钩,实现信息共享、管理协同、执法联动,让违规企业“一处受损,处处受制〞。
四、建章立制,进一步畅通农民工诉求渠道
(一)健全机制,标准制度。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细化市场管理措施,修改、完善一系列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制度。要针对现阶段我市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呈现出的新特点、新变化,广泛调研,制定出台可操作强、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制度措施,指导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广阔施工企业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畅通农民工诉求渠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接访,妥善处置。各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业农民工上访接待程序,认真落实农民工上访首问负责制,安排专人接待农民工来信来访,积极协调责任单位妥善解决;对不属于协调处理范围的,明确告知维权途径及程序;对不属于本辖区调处的案件,也要查明情况,帮助农民工找到调处单位,防止推诿扯皮。
(三)及时上报,统一调度。各市区要将发生在辖区内农民工上访、到省进京越级上访以及各级领导批示、督办案件的起数、涉案人数、金额、性质、责任划分等,即时上报市建管处。进展处理情况及时报市建管处备案。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拖欠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合力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XX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并监督总承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于拖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纠纷严重,单靠行政协调手段难以认定、解决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对没有任何证据又拒不服从协调、拒不寻求法律支持的,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妥善研究解决措施;对于恶意上访及缠访、闹访、聚众闹事和操纵、煽动农民工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广泛开展争优创先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全市广阔建筑企业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农民工夜校,开展多种形势的学习培训班,提高广阔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维权意识。要继续开展市建筑业诚信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先进企业等评先创优活动,但凡被评为诚信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先进企业的单位,给予免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奖励。要深入施工现场,面对面向农民工宣传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引导农民工诚信打工、文明生活、依法维权,积极营造理解、尊重、支持农民工的和谐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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